
再谈房子贷款的税法
对於房屋利息的抵扣,现有税法一般是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才可以抵扣房子利息的费用。但最近在美国税务法庭的案例却颠覆了部分的现有税法。
话说一位军人退伍后决定搬到女朋友住所一起同居。基於房子本身年代已久多处需要装修,他们决定一起联名跟银行借钱把房屋整理整理。这个房子虽然是女方的名字,但因银行登记的是两个人的联名贷款,所以银行在年底的时候给两个人各自寄了份1098以供抵税之用。
这份税表到了国税局以后,被国税局打了回票,原因是因为国税局认为虽然这位退伍军人分摊每个月的贷款费用,但因为他的名字不在房产上,所以他无法享受到抵税的好处。事后,这位退伍军人不服气,上诉到税务法庭,法庭在了解前因后果之后竟然判定国税局败诉,退伍军人得以抵税。以下是税务法庭的理由:
• 纳税人的确分担每个月的贷款费用
• 纳税人在这段时间也住在这房子里
• 贷款的银行也确实的发了份1098给纳税人
• 纳税人的女朋友证言这栋房子在认知上是他们一起拥有的
美国真是一个有趣的国家,常常会看到不同的法官对类似的案件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判决。以上的案例仅供读者们做个参考,但不代表每个法官都会有同样的判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