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一般老百姓的观念中,只要听到法院、诉讼、律师、传票等字眼,就肃然起敬,甚至心生惧怕。即使被牵涉到的,是小型的民事诉讼案件,仍然像一场战争即将开打。无人愿意耗费冗长庞大的时间、金钱、精力在打官司上,但诉讼无非是调停解决这场文明战争最好的办法。认识加州当地的司法制度,可以帮助解开法院这一层庄严神秘的面纱,降低当事人面对诉讼时心中的恐惧感。
目前在加州,法院分为两个系统,一为联邦法院,二为州立法院。选择在联邦还是州立法院提告,取决於案件本身的型态。一般来说,联邦法院所接受的案件包括:挑战美国宪法内容的案件,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盟约有抵触的案件,外交官员所涉之案件,不同州之间的争议(包含其州民或跨州企业),海洋商业法违规,破产申请,以及人身保护命令等等。加州州立法院所审判的案件,则以当地居民相关之大多数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遗嘱分配、家事法、人体伤害等等案件为主。
进入加州州立法院所需面对的第一关,就是审判庭(Trial Courts),又称作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s)。全加州共有58个郡,每个郡均个别有其隶属的高等法院。有些较大型的郡,在下辖的几个主要城市中,均设有法院。
经过高等法院的最终审判,倘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考虑往下一关迈进,也就是上诉庭(Appellate Courts)。目前在加州,上诉庭区分为两种,一种称为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另外一种则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针对家事法、遗嘱法、少年法庭、刑事重罪,以及高於二万五千美元的民事诉讼,上诉法院容许民众因不满在一般审判庭所得到的判决结果而提出上诉。将有三位法官同时审核案件,但他们的角色不在於给予新的审判,而是在审查是否有任何司法上的疏失造成之前的判决结果。
当事人再不服,最后一关就是向加州最高法院上诉。身为加州的最高司法机关,它的用途是在於审视上诉法院所做的决定。某些类型的案件,不需经过上诉法院,而是直接送到最高法院审理,例如死刑上诉,或者法官自身违法失职。
联邦法院的体系与加州法院十分相似。它同样也具有审判庭、上诉庭、以及最高法院。较为特别的,审判庭具有专门审理国际贸易以及海关稽查事件的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以及控诉美国政府单位的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较为特殊,通常是对美国宪法或一般法规具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