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和妻子拿到绿卡移民美国,找工作却没有着落,听说有位家财万贯、事业有成的远房表舅住在本地,小郑决意投靠他。表舅一向作风神秘,经常神龙见首不见尾,听说他同时拥有好几家公司,少说也有上千万身价,但是个严肃冷酷的人,即使同意雇用小郑,也很少提及自己的成功秘诀。
一天表舅突然约了夫妻俩来家中豪宅作客,态度与平时大相迳庭,他大大赞赏小郑平时在公司的表现,举起酒杯向小郑夫妇敬酒,告诉他们一个天大的好消息。原来表舅的合夥人被派到海外拓展生意,所以CEO的职位空缺出来,等着小郑接手,表舅还愿意无偿让小郑拥有公司股份。小郑一听又惊又喜,马上一口答应下来,反倒是在一旁的太座难以置信,凭小郑的能力,怎会受到如此大赏识?
小郑一下子从小职员升到公司负责人,但他对事业却不用心。递交上来的公文他连看都不看一眼,就签字批准。高额薪水他嫌不够,偶尔还直接从公司的户头里领取现金,吃喝玩乐,日子过得逍遥自在。半年过后他忽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公司积欠货款多时,债务连连,多家厂商已联合向公司以及小郑个人提告。小郑连忙向表舅求救,此时表舅竟翻脸不认帐,坚称所有合约都经小郑签名同意,现在公司管理不善,应由小郑自行负责。
小郑气不过,发现有些货品竟然不知去向,而员工们全都是表舅的人,会计还谎称帐务遭到电脑病毒侵袭遗失,让他无从查帐。表舅当初让他管理的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照道理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务不需负责,但小郑在与厂商签约时往往并未表明他是以公司代表身份签约,因此公司违约时,他仍有可能须负责清偿。此外,公司的帐和小郑个人的帐混淆,他从未定期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保持会议纪录。最糟糕的是,由於小郑充分信任表舅,他从未确认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周转。
小郑最大的错误在於违反了第二个我(alter ego)变装原则。美国公司法原则上承认公司与股东本身为不同主体,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债务仅限於出资额度内负责。当债权人提出诉讼,法律有一项揭穿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亦即判断公司主体是否公私不分、帐目不清、结构虚设、记录不全、或被用於诈欺、犯罪用途,进而判决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负责。狡诈的表舅交给小郑的公司其实是个空壳子,被用来下单进货,却将货物运往它处,遇到产品滞销或周转不灵的情况,就牺牲小郑的公司,并将责任全部推到小郑头上。要怪就怪小郑是个失败的经营者,从未仔细了解公司营运状况以及资金是否充足。他未遵循公司法将公私帐目分清,如今吃上官司,可能背上公司债务,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