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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I-360受害人自办移民的成功案例

05/15/2017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被公民或绿卡人士虐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必依赖公民或绿卡人士申请移民,可以自行申请I-360移民。这类称为VAWA(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自办移民申请,其实不限於女性申请人。

VAWA申请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1. 与对方有上述的家属关系。
  2. 与对方有真实婚姻,而不只是一纸婚书。
  3. 曾与对方共同居住。
  4. 曾受对方虐待(battered)或残酷对待(extreme cruelty)。
  5. 本身品德良好。

笔者在2016年6月为客户及她的儿子申请I-360 VAWA,2017年3月取得批准。客户未委托笔者前曾咨询其他知名移民律师,都认爲她的案件成功机会甚微。

此案奇特之处是客户没有被对方虐待或家暴,而是以公民丈夫为达求谋财目的, 其行爲构成客户被对方残酷对待爲由申请。笔者接办此案后,十分小心处理客户提供的环境证据,避开天马行空的描述,以免移民官会认爲客户的指控纯属虚构。所以,笔者用很多细节来突显公民处心积累,心怀不轨的谋财动机,目的是增强“极度残酷对待”的説服力。

环境证据并非直接证据,要用此类间接证据来证明事实是很大程度的挑战。此案的环境证据是什麽呢?

  1. 客户在婚前与公民的通讯记录,显示公民提议把客户的资金转入自己户口。
  2. 客户向朋友查询如何报警说丈夫要毒害自己及小孩。
  3. 客户与警员就公民丈夫有关行爲的通讯。
  4. 客户及儿子的看病记录(但记录没有显示客户及小孩曾有被下毒的迹象,只是身体不适)。
  5. 客户自己的详尽供词,交代种种蛛丝马迹,例如发现在睡房有偷录器,与对方生活时总觉得不适,对方乱放自己的药物让儿子随手拿来吃等。

皇天不负有心人,客户及其儿子的申请不必补件就直接通过。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咨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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