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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终生赡养费的迷思

03/17/2017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加州家庭法就夫妇赡养费的审判原则基於两大考虑因素:能力与需要(ability and need)。

若一方有能力而另一方需要经济补助,不论男女性别,法官会判予有能力的一方向有需要的一方支付赡养费。笔者经常收到有关赡养费的咨询,其中有不少属坊间误传的解读。当中最大的谬误首选“终生赡养费”。加州家庭法并没有“终生赡养费”的法规。无论结婚年期多长,法官没有法律理据判予终生赡养费。有关赡养费的法规,重点介绍如下:

1. 加州家庭法第4320条:法官要考虑多方因素来决定赡养费,包括:

(a) 双方在婚期建立的生活水平
(b) 双方的资产及债务
(c) 双方的健康状况
(d) 需要赡养费的一方的就业能力
(e) 需要赡养费的一方是否要照顾年幼子女而影响其就业机会
(f) 若双方都有经济困难,法官要平衡轻重
(g) 需要赡养费的一方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自力更生的目标
(h) 若需要赡养费一方有刑事家暴判刑,法官会考虑不判予赡养费。

2. 加州家庭法第4337条: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若任何一方死亡,或收取赡养费的一方再婚,赡养费责任会马上终止。

加州法庭就婚期10年以下的婚姻,除非有特殊因素,赡养费的年期通常是婚期的一半。婚期的计算是从结婚至分居爲止。举例来説,若婚期是6年,赡养费的年期通常是3年。至於10年以上的婚姻属长久婚姻,法官会按家庭法第4320条列出的因素加以考虑才判决。

若双方愿意协议离婚,而又有赡养费的话,笔者提供以下提示:

1. 赡养费应订下明确数额及支付年期。若没有订明年期,除非支付一方成功向法院要求调整或终止,赡养费就变相成爲终生了。

2. 若双方希望就某些情况,例如工资调整,双方年龄等,赡养费需要向上(step up)调整或向下(step down)调整,协议应清楚订明调整的基制。

3. 在税法上,除非双方另行协议,赡养费有别与小孩生活费,支付一方可以当成支出来抵税(tax deductible)而收取一方等同有收入须要纳税(taxable income)。所以,离婚协议书应清楚订明赡养费在税务上如何处理,以免日后有争议。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咨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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