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律师专栏:申请离婚的一些要诀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结了婚,若要终止婚姻关系,必须办理及完成离婚法定手续,在法律上才算“离了婚”。笔者办理加州离婚案件多年,发现很多客户对办理离婚存有不少的错误观念。以下是几个申请离婚要注意的重点:
- 所有离婚,必须向法院申请。申请结婚是行政手续,政府行政机关(County Office)负责。离婚是法定手续,只有法庭(Superior Court)才有审判权。
- 若要在加州离婚,夫妻一方必须在加州住满半年,有没有美国合法身份都没问题。譬如说,一个留学生,或者无证居民,只需满足住满半年的规定,都可以在加州申请离婚。若对方是加州居民,你不是,也可以在加州申请离婚。当然,很少申请人会愿意在对方所住的城市申请离婚。有些客户与配偶分开,从外州搬来加州,就必须住满半年才能在加州提出申请。
- 法庭地区审判权是以你所住满三个月的县(County)爲准。笔者办理的其中一个案件,太太搬离丈夫在洛杉矶县(Los Angeles County)的家后住在娘家橙县(Orange County)。太太先行在橙县的法院申请离婚,先生委托笔者时不知道太太已申请,因爲他没有被知会(served)太太的申请。笔者爲先生在洛杉矶县法院申请离婚,然后依法完成知会(service of process)对方的程式,由於笔者先知会对方,尽管对方先申请,笔者的案件在法律上占了优先权,审判离婚权在洛杉矶县法院,而不在太太申请的橙县法院。
- 上段提及的依法知会(service of process)是所有法院申请最重要的法律程式。要离婚,不必须要得到对方同意,只须你认爲意见不合,就可申请离婚。申请后你必须依法知会对方。若对方住在加州,知会必须是透过第三者亲自把文件交予对方(personal service)。若申请人没有完成此程式,在法律上整个案件就未能开展司法程式。近年很多加州居民中外两地跑,笔者有不少客户的配偶经常在海外。笔者必定提醒客户必须把握良机,要趁着配偶人在加州时依法知会对方。
- 在加州绝对没有自动离婚。不少客户向笔者谘询,说是否分居若干时间,就会自动离婚。若要离婚,不但要依法申请,还要依法完成,取得法庭盖章签署的离婚判决书(Judgment & Notice of Entry of Judgment),按档上订明离婚生效日期离婚才算生效。笔者曾办理一个案,客户购房,要办理过户手续,被escrow要求提供离婚判决书,否则配偶要签署放弃房产权书。客户一直认爲已离婚多年,但找不到离婚判决书。笔者受委托后,查看法院档案记录,发现客户多年前提出离婚,但没有完成法定手续,所以未算“离了婚”,幸好客户与“前妻”保持友好关系,亦找到她,结果笔者爲夫妻俩向法院提交所需手续,完成法定的离婚程式终於客户才真正的“离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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