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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对方失踪,能办离婚吗?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笔者里办多宗离婚案件,牵涉一方不知所踪的情况。

加州离婚法,允许任何人士单方以意见不合为由申请离婚。但是,申请人必须按法律程式把离婚申请档交予对方 (service of process)。申请人及其律师不可以,但可透过第三者,律师委托的服务公司或县警(某些县不提供此服务)送件予对方,然后在法定档上签署便可,而不须对方签收作实。当对方不知所踪,又如何遵守此法定要求呢?

若对方失踪,申请人可向法庭申请用登报方式代替交予对方有关离婚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证据,显示申请人已尝试用一切合理方式寻找对方。一般法庭需要以下寻找不获的证据:

曾否联络对方的工作地点,对方的亲友
向邮局查询对方有否变更地址
搜寻公众资料库,例如黄页,选民登记,房产登记等。若出现同名同性的资料,要联络他们核实是否申请人要找的配偶。

若果法庭批准用登报方式知会对方,申请人需要登报4次。登报完毕申请人便可按正常的法定程式自己完成离婚申请程式。假若离婚牵涉共有财产及子女,法庭未必轻易判决申请人获得财产及子女抚养权,而需要开庭听取证据。

笔者最近办理一宗牵涉对方失踪的个案,向法庭申请用登报方式知会对方后,法庭接纳所有提交的证据,但由於此段婚姻有子女,法庭要开庭听证,再决定是否批准用登报方式。最后客户决定放弃申请。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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