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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中美离婚:一方在中国大陆,一方在美国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

近年中美联婚十分普遍,尤其涉及结婚移民。若果出现离婚,经常有两种以下情况:

1)结婚移民办不成,美国公民与仍在中国的配偶离婚
2)中国公民结婚移民来美后,美国公民不知所踪

若是第一种情况,要在加州提出离婚,申请人必须按法规知会在中国的配偶。除非配偶愿意签收档双方达成协定离婚,否则加州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按国际性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规定完成知会对方的程式(service of process)。过去很多此类离婚采用签收信件(Registered mail) 形式交予对方,洛杉矶法院都会接纳。但近年法院往往要求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必须按海牙公约的规定。

此种 “海牙公约” 的知会对方程式,有特定的申请表格及费用给予中国政府,而所有要知会的法律档需要翻译成中文。档会经过美国外交部送予中国政府,由中国政府知会其中国公民。

多年前笔者因此类中美离婚情况向驻洛杉矶的中国领事查询,得到以下“非官方”的回应:

若对方是中国公民,一方在中国,一方在美办离婚,离婚判决书认证后再向中国中级法院认可后才可得到中国政府承认。

若对方是中国公民但同时居住在美国,在美国办里离婚是可以的。

若中国公民在中国提出与美国公民离婚,中国公民须按规定透过中国外交部知会美国公民。

若美国公民在美国提出与中国公民离婚,美国公民须按规定透过美国外交部知会中国公民。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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