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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芳律师:企业并购与公司买卖

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前提

在美国做生意,时常会因为商业策略的需要而必须执行企业并购或公司买卖的方案。

一般的情形下,高哦纳斯被认为拥有其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它自己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也因此,除少数例外,公司的所有权人及其股东并无须对公司所负债务负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间接产生一些法律的问题。当一位企业家在计划企业并购或公司买卖时,必须小心谨慎的考虑到这些潜伏的法律陷阱。万一在并购的契约中有未规定清楚,模棱两可之处,则可能成为将来头疼的法律问题,故一份契约拟订的过程,成为一笔交易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在开始协商之前,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先和一位合适的律师上一并购的步骤与方法。有一位胜任律师的参与,可以保护买主的法律权益,并使其获得法律上最大的利益。

企业并购的基本步骤

(一)初期协议

当一个公司於其内部拟定好了一个并购方案后,第一步就是开始进行对目标卖家的初期协议。在美国,许多公司即使是在这一个初期的阶段,都会请一位合适的律师参与商议。在这个阶段,买卖双方均须了结如何根据商业的性质、资产、负债等因素来评估商业价值。

(二)意图协定书( Letter of Intent)
买主在评价一个可能被并购的公司时,常因为缺乏其财务及营业 运作状况的资料,而获得不精准的评估。

买主最常面对的问题,就是欠缺目标公司之非公开、机密的内部资讯。而这种问题却是很合乎道理的。卖主是不会愿意主动透露自己公司的内幕给买主的,尤其是当买主是卖主现在或有可能成为将来的竞争对手时,这种现象就更加显着,原因是卖主必需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一些行动来提防协商破裂,未签成契约时,可能遭致的不利后果。因此,这种情势导致采取一些初步协议的必要。

为了许多不同的理由,在还未谈成最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前,双方当事人最好先做好一些初步的文件来表明双方的关系、立场、以及记载双方讨论中的收购条件,这也就是一个大体协议的做成,表明双方进行的意图,以及初步的责任和权利,亦是所谓的letter of Intent。

Letter of Intent基本上设定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记录收购交易的概略,也应提及其他中啊哟事项,例如,约定买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不可以再和其他有意收购者谈判。

(三)商业调查(Due Diligence)

当双方当时人已经谈判做初步的协议,允许买主获悉机密消息,并开始进行协商正式契约的阶段时,买主应开始对目标公司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买主的律师需要开始检查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这种调查有双重的目的。一、可以查证买主所提供的消息是否属实;二、可以解开现有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以防范现在或未来可能影响到目标公司之商业价值及运营的潜伏问题。

法务状况的调查
这方面的调查包括了查验目标公司的组织文件,例如其组织章程、营业执照、股东会及董事会之会议记录等,以确保该公司是否有依法成立,并继续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足使其有效签订、履行收购契约。再来就是查验目标公司所有可能影响其资产的契约以确保目标公司对资产拥有实际所有权,并且未收到任何契约的限制,而对其营业或财务有负面影响。最后则是检验目标公司是否有遵守相关的联邦法、州法及地方法令、规则。
营业方面的调查
这方面的调查包括了目标公司之财产、工厂及设备的实地检查,以确保其适用程度及其对将来公司有多大的存续价值,进而了解其效率及投资报酬率。其他方面的调查包括了检查其员工事务,目标公司所负的劳工权益、健康及福利方面的责任,以及检查是否有可减少冗员,合并运营,以便达到其所预定的经济规模。总之,营运检查最终目的是要提前发觉买主在接手之后可能面对的潜藏责任,以及用来决定被收购来的公司要如何与买主现有的公司做运营的统合。

并购的方式
在进入拟定正式契约前,买卖双方必须决定要以哪一种方式来进行收购,并购方式可概括为三种,每一种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以及其税的限定。并购的三种方式包括了:1. 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2. 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3.合并(Merger)。

A.购买股票
购买股票的方式是非常简单迅速的。方法就是直接购入目标公司的表决权股票,以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在这种方式下,被收购的公司外表上仍保有其资产,并也照常的运作,而事实上已完全的成为或部分的成为购买者所拥有的公司。这方法有一项明显的缺点,适用这方法的买主无法避免承担被收购公司对他人的财务责任。

B.购买资产
在这种方式的进行下,购买这是以特定的价钱来购买特定的资产,也因此可能之承担该特定资产上一并转移的责任,这种收购方式的缺点是,在缔约时必须将所有资产的所有权、许可证、执照,都改成购买人的名字。对卖主来说,这种方式可能较为不利。原因是1.即使卖主将手下资产都卖光了,如果处理手续不当,则还是有可能摆脱不了原有的责任。2.由於税法的构造,买主可能会被重复纳税。第一次缴税是以公司的名义为纳税义务人缴出销售所得税,而当各股东清算所得后,则必须以个人名义在缴一次税。

当双方买卖资产,转交的时候双方应该做一份清单(Bill of Sale)。清单中应当详细列出当买主依照契约中指定的价格付钱给卖主后,卖主所交出被购公司资产的书面文件。

C.合并
第三种收购方式则是称为Merger的法定合并。这是一种依州法而行的程序,也就是说,在买卖双方取得其股东的认可后,合并起来,二合为一,合成为一个存续的公司;当然也可以由两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独立公司,继而由原先两个公司的所有人收受此第三个公司。在这种情形下,由法律的运作,被合并的公司不再存在,而存续的公司则自动承担原公司的资产与债务。

契约
在美国,进行交易的程序中,几乎都会拟定一份契约,列出该交易之条款,例行包括所付对价之性质及数量;交易当时人所为之担保及意思表示;正式缔约之时间、日期及地点;缔约的条件;买卖双方於缔约前后的协议;双方同意的各项补偿条款,对契约的修正规定,相对的履行,以及契约之效力及解释之规则,包括选择某特定州法为适用法之选法条款。

一份完整的契约,除了详细的列出上述的各项条款、规定、以及协议之外,还应该清楚的列出契约的另一项重心,亦既是所谓的Guarantee/Warranty/Remedy,当事人的保证、担保、及赔偿;以及所谓的危险负担转移(Risk of Loss),即买卖过程中的风险。

契约应当明确的列出赔偿条款,陈述如果在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当事人的保证、担保及赔偿将产生法律效果,以及其赔偿的方式。一份并购契约中应包含买主和被购入公司有关的各种保证及担保以及其法律地位,缔约及履约之凭据。和被购入企业的营运,法律及财务状况。保证及担保条款,可做为买主商业调查的一种支柱,若卖主提供买主的重要资料有误,又或是卖主蓄意隐瞒,这些条款则可提供买主一个法定的权益,继而获取补偿。同时,在对於买卖过程中,尚未成交钱的风险承担也应在契约中清楚的说明其有关条款以及法律上的效应。

结语
在执行企业并购或公司买卖,并继而取得对现有的供应商。经销商之控制权,扩充生产线以及其它种种好处时,买主切记不可忘却需要顾及到法律的技巧,以及可能潜伏於有利表面的法律问题,希望读者在细心考虑收购一个公司在生意上的利弊时,也要顾及到法律上的规定和功效,一位胜任律师的参与,可以确保买主顺利的达到预期或甚至超乎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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