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但是,在50%离婚率的社会中,离婚似乎也见怪不怪了。离婚不仅会对感情方面带来困惑,对财产分配和处理方面也会带来很多困惑。很多移民朋友对加州的离婚法了解不够,或者有误解,再加上感情破裂人们容易感情用事,常常会使情况越来越糟。很多这种案例,双方婚离5,6 年了,财产还没有搞定, 常常需要上法院, 一旦上了法庭, 让法官来处理财产方面的纠纷,带来的是劳命伤财, 两败俱伤。
过去的文章中,我曾经对婚姻资产概念方面做过简单的介绍,我们在这里主要谈谈双方在离婚期间对资产方面的责任及有关问题。
加州的家庭法有关条例要求,夫妻之间的金钱上的关系和其他生意上的同夥人的关系没有不同,因为夫妻之间应该是互信互认的关系,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互相负有责任, 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另一方之上,双方的资金,财产要如实告知对方, 不可随意转让,买卖。在离婚期间,更是如此,双方都有责任保护共同资产,不能随意浪费,破坏共同资产。
很多人不了解,在离婚状递到法院时,其中就包含了一个“禁止令” (Restraining Order). 很多人以为,对方提出离婚了,就想赶快把共同账户的钱转走,房子转让。这些行为都是属於违反家庭法的行为,这样对方就没办法拿到一分钱了。
还有些人认为,只要财产是一个人的名子,或者,在中国或其他地区用自己的名字购置房产,离婚时对方就不可能分到一分钱。其实这个理解也是错 误的。首先,加州家庭法规定,只要是在结婚期间购置的任何资产,不管在世界那里, 首先是以共同资产来看待。除非这些资产是纯粹的个人资产,即一方继承的遗产,得到的礼物,或者是结婚前购置的资产。因此,假如,这些资产是用结婚期间赚的钱或是结婚期间节省的钱,那?,它就是共同资产,一旦请诉离婚后,一方就不可以私自不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处理。如果,一方这?做了,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对方退回属於他的那部分。
另外,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的婚姻并不幸福,随时有离婚的念头,一方总是防着另一方。有客人问,“我现在要办离婚,对方在婚姻期间作了很多不尽人意,浪费共同资产的行为,我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回答是,那就不太容易了,主要的原因是,在请求离婚前,法院没有管辖权,也没有禁止令约束对方,因此, 法院一般都不会介入这方面的请求。有关资产方面,法院主要关心的是分居那天之前哪些财产是共同资产,哪些是个人资产。分居后,离婚判决前,一方都作了哪些对不起对方的事。因此, 其中一方提出离婚后,最好不要私自处理共同资产,因为这种行为并保护不了您的财产。往往后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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