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生活中,相信有许多人都经历过这样事情:您的亲朋好友或者是您的亲朋好友的朋友向您提出要藉点钱做应急周转。您出於同情善意、或碍於情面、或相信那个居间介绍的亲朋好友的诚信,您答应藉钱给那个人。本着中国人的“亲兄弟、明算帐”的信条,您鼓足勇气让那人开出借条。那人也会十分大方地写下借据,签上大名,并且信誓旦旦地保证按时还钱。您放心了。您把钱给了借款的人。
您放心了是因为您有字据在握,不怕日后上法庭告不赢他。您放心了是因为您相信美国的司法制度可以保护您的权利。您放心了是因为您相信那个人的承诺,您相信您的亲朋好友的眼光。但是,当那个借钱的人开始食言的时候,当您忍无可忍、被迫要找律师打官司时,您才发现,您吃了一个暗亏:您的借据上并没有一条规定谁来付您的律师费,因此您并不能向对方追讨律师费。您的律师费只能从您所追讨回来的欠款里扣出来,羊毛出在您自己的羊身上,您自己在贴钱打官司。
譬如说您借给那人$15,000美元。当他欠债不还时,您才发现,您要花$5,000美元的律师费去打官司。这样的话,就算您把$15,000元欠款全部追回来了,您已经失去了$5,000元律师费。这个暗亏您是无法向那个欠债的人追讨回来的。如果您借给那人$15,000元,可是您可能要花$10,000元的律师费才能打赢官司,那您还要不要打这个官司呢?
许多人在碰上这种欠债不还的泼皮无赖时,已经感到自己的善意和良知受到很大的伤害了。可是当要考虑请律师打官司时,却才发现自己大笔的律师费竟无法追讨回来。这无疑是对善良人的二度伤害和羞辱。打官司还是不打官司,一时间竟成了善良人的困难抉择。难道就要让那泼皮无赖逍遥法外?这种情况都是因为当初在藉据上忽略了加上一条“律师费”条款造成的窘境。
在美国的法律上,特别是在加州,一旦发生民事诉讼官司,胜诉的一方(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可以向败诉一方追讨法庭的诉讼费用,如受理费、陪审团费、法庭书记员费、翻译费、等等。但是,胜诉一方并不是当然就可以向败诉一方追讨诉讼律师费的。除了 极少数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讲,只有在诉讼双方事先已经有书面约定,明确说明在发生诉讼争议时,胜诉一方有权向败诉一方追讨律师费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给胜诉一方合理的律师费。如果没有事先的书面约定,那末不论胜诉的一方花了多少律师费来打赢这场官司,他都无法向败诉的对方追讨回来。
因此,在美国订合约时,“律师费”条款就一定是其中项重要的条款。通常在标准的书面合约中,譬如租约、买卖合约、雇佣合约、等等,“律师费”条款都当然地加在里面了,所以许多人往往也就忽略了它的存在。所以在个人之间写一些借款签条或其它简单合约时,往往忽略了加上一条“律师费”条款。这种小小的疏忽,就会在日后造成如前所述的很大的困扰。
因此,我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当您意识到用法律保护自己时,当您意识到需要同对方“亲兄弟、明算帐”时,当您要对方签署还款协义书、或者藉款签条时,请务必留意在上面加上类似这样一条“律师费条款”:
“双方若在执行本合约中发生争议,而不得不提起司法诉讼或仲裁时,其胜诉一方将有权要求败诉一方赔偿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在订立“律师费条款”时,请注意在文字上不能是一边倒地只说某一方可以拿律师费。譬如说:“若借款人到期不还,债权人有权提起法律诉讼追讨欠款,并有权向债务人追讨进行法律诉讼所花费的律师费”。这样做将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像这种单方面规定只有一方可以要律师费的条款,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法院往往会认为是强势的一方强加给弱势的一方的。因此法院将不与认可。所以要避免用之,否则物极必反,反而达不到追讨律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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