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跨国离婚 - 美国离婚特点浅析

来源:贺秀娟律师 时间:03/14/2014 浏览: 22064

全球化的发展,中美经济、文化之间的交流愈加频繁,越来越多的中美跨国婚姻成为时代趋势。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在一生中积累的财富会越来越多样化,比如银行存款、房产,还有股票、保险、生意财产以及退休金等,婚姻状况也日趋复杂。美国的离婚率一直高达40%~50%,所以在高离婚率环境下的跨国婚姻双方应了解美国的离婚规定并保持理智心态。

一、美国主要离婚方式

1. 简易离婚

简易离婚比较简洁、经济。但存在严格的适用条件。比如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婚姻财产都具有严格的限制,同时,当事人必须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以及其他法庭指令的权利。

2. 协议离婚

又称“无争议性离婚”,指非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即答辩人)在接收到另一方配偶(即申请人)送达的法院传票和离婚申请书后,并没有针对离婚申请向法院提交正式的答辩书提出异议,法院因而自动准予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的离婚申请的法定离婚 程序。

3. 争议离婚

双方对包括孩子的监护权、抚养费、探视权、配偶赡养费、财产债务分割等离婚事宜有争议,需要由法庭来为双方作协议的一种离婚方式。 美国律师协会近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约95%以上的离婚案都是以协议离婚方式完成。由於当事人双方很难对离婚事宜包括孩子的监护权、抚养费、探视权、配偶赡养费、财产分割以及离婚原因等问题的达成一致 协议,所以,协议的达成需借助律师或调解人的协助。

二、美国离婚费用

费用主要包括两部份,一是家事法庭的费用,二是律师费。不论是简易、协议、单方面还是争议离婚,都要经过家事法庭程序,费用通常在500美金左右。而律师费将占到离婚总费用中的大部份。大多数州的州法规定律师办理离婚案件都是按小时计费,通常收取每小时150美金到1100美金不等。

三、美国离婚特点

多年对美国离婚法律的研究以及丰富的跨国离婚实务经验,贺秀娟律师事务所认为与中国离婚相比,美国离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这些特点也是中国客人比较难把握和存在认识错误的:
1. 须经法院判决

离婚必须通过法院进行,不能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选择通过简易或协议的方式,也要由法院最终判决。

2. 须经历等候期

等候期指自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到法院对该案举行法庭听证审理或下达离婚判决,必须经历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大都存在等候期的设定,只是在具体期间长短的规定上有所不同,其中最长的为6个月(或180天),较短的为20天。

3. 法院离婚程序复杂

整个离婚需要经过的 程序如(以加州为例):

A. 确定管辖法院;

B. 获取表格,准备表格;

C. 向法院递件;

D. 向对方送达传票;

E. 等待对方的回应(对方配偶接收到传票后,要在30天内作回应);

F. 等候期6个月(自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计算);

G. 强制和解会议;

H. 法庭听证审理;

I.  离婚判决书的签署与生效。

4. 重视小孩利益

所有子女监护权问题都是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Child’s Best Interest)的标准进行考量,法院考虑的因素有:

A. 孩子的年龄/性别/心理/情绪/综合发展;

B. 孩子对父母情感的依赖程度;

C. 孩子适应家庭安排和学校环境的能力;

D. 孩子对父母一方的偏好,如果他们的法定年龄足以做出个人决定(在美国大多数州通常认为是12~14岁)。

5. 重视调解

调解正日益成为解决各种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涉及金钱、财产、孩子等诸方面。人们可以通过法院系统或法院外的调解系统进行调解。比如加州法律规定,孩子监护权有争议的夫妇在离婚时必须经由家庭法庭调解,专家和社工帮助父母认识离婚对子女的影响以及离婚后如何共同抚养,如调解无效,才由法庭判决。 

6. 可以单方面离婚

对方不答辩,经过等候期即下达离婚判决。美国离婚大多数州采“无过错”离婚,一方认为意见不合就可申请离婚。申请人不必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或分居一段时间。申请人只要向法院提请离婚,法院向对方送达传票,对方在一定期间内不回应,最终法院可以下达离婚判决,完成离婚手续。

7. 可以法定分居

美国有法定分居制度,是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做出判决的法定程序。 采用法定分居可能由於:美国离婚程序复杂、离婚成本高;法定分居可继续享受某些福利;宗教因素。

8. 可以要求配偶赡养费

美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指给付金钱或财物。法院通常考虑的因素如:

A. 收入能力;

B. 多大程度上帮助了对方获得教育或事业;

C. 支付方的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

D. 双方各自的资产和个人财产;

E. 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

F. 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标准;

G. 带子女的一方在不影响子女利益的情况下获得工作的能力;

H. 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I. 有无家庭暴力。


有很多中国客人获得绿卡后并没有在美国生活,工作、学习、家庭重心在中国,但在美国置房置车,有一定的财产。如果欲与在美国一方的配偶离婚,但完全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应付复杂的美国法院离婚 程序,其实这些完全可以交由律师代表处理。通常情况是,通过律师调解起草离婚协议当帮助夫妻双方就与离婚相关的所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时,便可适用协议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因此,这类客人根本无需远赴美国参加法庭审理便可获得离婚判决。

中美跨国离婚的难点在於中美司法协助相互有限,尽管美国的法律也承认其他国家的离婚判决是一份有效的文件,但是美国的法院对於国外的离婚判决没有执行的义务。而中国对於国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仅适用其婚姻关系方面的判决,对於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并不予以承认。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您提供美国加州离婚方面的服务,详情请您参考服务列表-家事法类别www.jessieholawfirm.com/fwzl.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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