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社会,纳税人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上一定的保障,当我们对税务局的评核结果认为不合理时,可以透过一定的程序来争取合法的权益。当然,您可能必须提出一些文件证据来支持。
您可以自己处理,也可委任家人、朋友或会计师代表您处理。委任代表处理时,必须先填送T1013 authorizing or cancelling a representative(授权或取消代表)的表格给税务局。
当您觉得税务局评核的结果不合理时,可采取的第一步是打电话或写信给税务局,说明您有意见的原因和事实,希望能透过进一步的沟通、提供更多资料而解决问题。
但若沟通的结果仍不满意,应把握时效,进行正式抗争程序的第一步,这是税法赋予的权利。
一、反对(objection)
您收到评税通知后,若不同意税务局的评核可提出反对,反对须於收到评税通知后九十天内或年度税表截止日后一年内提出,以此二者中
较迟之日期作为提出反对通知(notice of objection)之截止日期。反对意见需以书面提出,您主要应陈述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支持您反对意见的所有相关文件,亦可向税务局索取T400表格填写。最好是以挂号信方式向所属之税务中心(taxation centre)或地区分局(district office)之上诉主管(chief of appeals)提出。上诉主管会根据纳税人之上诉重新审核,并通知纳税人其审议结果。
在这个阶段,为了确保您或您的代表了解评核的原因,及税务局就争议之议题讨论的情形,您有权向税务局调阅一些文件,包括原先申报的税表复本,税务官支持其评核所作的报告、税务官就争议议题所做的工作底稿 (working paper),税务局上诉主管与原承办查税官对评核所作过的讨论记录等。这一切可说相当公开,避免税务局黑箱作业。
上诉主管对争议点所作之最后审议结果也许同意您全部或部分意见,就会调整您的税表,寄「再评税通知」给您。若不同意,则会寄「确认维持原判通知」 (notice of confi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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