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人才的移民选择:详解EB-1A、NIW、EB-1B

时间:01/31/2014 浏览: 8400

相对於一般技术工人,高端人才在职业移民申请中具有更多的优势。本文主要讨论高端人才职业移民申请的几种常见途径(EB-1A、NIW、EB-1B),并比较其长短利弊,以帮助有意申请职业移民的读者做出正确的选择。

特殊人才(EB-1A)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可谓职业移民申请的最佳选择。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

其一、EB-1A很少受到职业移民排期的影响。因为EB-1A目前有名额,所以申请人可以在递交I-140的同时递交I-485,也可以在I-140批准后立即递交I-485。一旦I-485批准,绿卡申请过程就划上了一个完满的句日。

其二、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完全不受制於雇主。申请人在递交EB-1A申请前后或申请批准前后,可以随时更换雇主。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提出EB-1A申请时,甚至不需要在美国有工作。

其三、EB-1A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职业移民申请中的第二类优先(NIW除外)和第三类优先均需要经过劳工证申请程序。

第一步先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劳工证。

等劳工证批准后,再进入第二步,提出I-140申请。等绿卡名额的优先日期排到后,再进入第三步,提出I-485申请。

国家利益豁免(NIW)

国家利益豁免(NIW)属於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EB-2)。但是,与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的普通类别相比,NIW有?极大的优势。

其一、NIW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事实上,在职业移民申请的前两类优先中,只有两个类别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其一是前文讨论过的第一类优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其二就是本文要讨论的第二类优先中的“国家利益豁免”(NIW)。如果移民申请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申请人相应地就不受美国雇主限制。申请人在递交NIW申请前后或申请批准前后,可以随时更换雇主。

其二、NIW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换言之,除NIW以外,第二类优先的职业移民申请需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先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劳工证。等劳工证批准后,再进入第二步,提出I-140申请。等绿卡名额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排到后,再进入第三步,提出I-485申请。相比之下,NIW则不需要申请劳工证,而直接提出I-140申请。所以通过NIW申请绿卡只需经过两步:第一步是提出NIW I-140申请;第二步是提出I-485调整身份申请。在第二类优先绿卡名额充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两步并作一步,同时递交I-140和I-485申请。但是,在目前第二类优先缺少名额的情况下,申请人只能先递交I-140 NIW申请,等到I-140的优先日期排到后,再递交I-485申请。

其三、NIW的法律要求宽松,很多达不到EB-1A要求的申请人符合NIW的申请条件。从法律要求上看,如果?EB-1A是适合少数精英申请的类别,那麽NIW则是适用於广大科研人员申请的一个类别。换言之,如果?EB-1A为那些在自己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才提供了一条申请绿卡的捷径,那麽NIW则为那些在自己领域中刚刚开始展露头角的可造之才打开了方便之门。

以上是NIW申请具有的三大优势。具体而言,NIW属於第二类优先,在绿卡名额方面跟?第二类优先排期。因为符合第二类优先条件的人比符合第一类优先条件的人要多,在绿卡名额有限的情况下,第二类优先就出现了僧多粥少、名额紧缺的局面。

在第二类优先缺少名额的情况下,即使NIW申请人的I-140已经得到批准,也无法递交I-485申请。这是NIW申请的美中不足之处。

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

与前文“特殊人才”(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相比,EB-1B的最大区别在於,它受美国雇主和工作职位的限制。

1、先看EB-1B的长处。

长处之一,EB-1B对申请人本身学术条件的要求低於EB-1A。这意味?达不到EB-1A要求的科研人员,可能符合EB-1B的条件。比如,EB-1A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十项条件中必须至少符合三条。而EB-1B只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六项条件中符合两条。

长处之二,与EB-1A一样,EB-1B很少受到职业移民排期的影响。在目前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排期的情况下,这一优势更显突出。受益人可以同时递交I-140 EB-1B和I-485,可以大大缩短获得绿卡的时间。

长处之三,与EB-1A和NIW一样,EB-1B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美国雇主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外籍研究员或教授直接提出I-140申请。

2、再看EB-1B短处。

短处之一,EB-1B受美国雇主的限制。外籍研究员或教授不能自己提出EB-1B申请,而是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与EB-1A和NIW不同,在EB-1b申请中,申请人(Petitioner)和受益人(Beneficiary)是分开的。比如?,赵博士符合EB-1A、EB-1B和NIW三种类别的申请条件。因为EB-1A和NIW均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所以赵博士可以抛开美国雇主自己提出申请。职是之故,如果赵博士申请EB-1A和NIW,那麽他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与此不同,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必须依靠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的美国雇主是申请人,赵博士自己是受益人。

短处之二,EB-1B 对工作职位要求严格。如果作为杰出研究员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雇主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永久性的。如果通过杰出教授来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大学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tenure或tenure-track。由於博士后工作不属於“永久性”职位,所以尽管许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学术条件上已经符合了EB-1B的要求,却无缘申请EB-1B。

短处之三,EB-1B对工作性质要求严格。按照法律,EB-1B的受益人必须是研究人员或大学教师,工作性质必须是以“研究”(Research)为主。这一要求使得许多工作性质集中在工程(Engineering)方面的专业人士无法申请EB-1B。

除了以上三点以外,EB-1B在对美国雇主雇用全职研究人员的数量以及受益人的学术经验方面都有刻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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