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华人会计师协会於12月初在加州举行研讨会,席间两位会计师提及来美生子的「纳税」,一旦双亲转移财产或替子女开启银行帐户,恐遭国税局海外查税「秋后算帐」和巨额罚款。现举例如下。
迈克李2012年出生於洛杉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2013年,迈克周岁时父母在上海为其设立「爱心信托」基金,每年存入5万美元,由父母担任监护人,至迈克18岁时供其在美国上大学可自由使用。根据美国税务局已构建的「肥爸」(FBAR)及「肥咖」(FATCA)系统,迈克从2013年起需开始申报TDF90-22.1(1万美元起报,1万美元为一年中的最高值,不一定是年底余额),2014年起需开始申报外国金融资产表(8938),外国信托赠与表(3520A)10 万元起报。2014年7月1日起,中国银行同时向美国税局申报5万美元以上存款的美国公民或绿卡客户名单,所以迈克未出生便远渡重洋,顶着美国公民的光环回归故里,却处於国税局和财政部的多重管制之下。
如果迈克从2014年6月30日开始申报FBAR,2015年4月15日(或因本人在国外无美国收入延至6月15日)开始申报8938表,并不意味着他需要缴税(利息收入除外)。但他如果疏忽未报(Unwillful Failure To Report),一旦被国税局「找上门」或回到美国后被国税局追踪到,便会面临罚款,其中肥爸按25%至50%当年资产(每年5万元递增)逐年计算,35 0(3520A)的罚款则从1万元起跳,外国收入税(Foreign Earnings Tax)可达35%,8938表的罚款自1040表申报截止日90天之后开始计算,同样1万元起最多不超过5万元。再假定迈克对海外报税置若罔闻,年满18岁后回到美国,马上便会收到国税局的大账单,他发现自己名下的90万元付清罚款,利息后所剩无几。
有来美生子的父母喜欢把股票投资和公司股份放存子女的名下,同样会种下「祸根」。2014年7月1日起,股票投资公司必须向美国税局披露美国公民或绿卡客户的股票投资账户资讯,否则来自美方的股票投资买卖均会预扣30%的「外国收入税」。
今年以来,中国政府已逐渐收紧并严厉实施剔除裸官政策,地、市、局(包括院校)以上第一把手必须放弃美国绿卡或公民身分,可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给这批有识之士带来困扰,现举一例说明。
着名作家唐先生现任北京某中央直属院校系主任兼副校长。校方有意将他「扶正」,但条件是必须放弃绿卡。唐先生取得绿卡已超过10年,在美已置产并开办公司事业有成。按照国税局对於弃籍的相关税法规定(IRC877A和8854 表),2013年退籍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退藉前五年平均个人收入税不得高於15万1000元。二,净资产(Net Worth)低於200万美元。三,弃籍前五年个人税务申报准确无误,如国外银行利息、红利、递延税资产(Deferred Tax Assets)、个人公司股东海外资产账户资讯(FBAR,8938)等,如被察觉有预谋地退出,弃籍申请案将被转入稽查。
假定唐先生满足以上三项条件,弃籍申请人将遵循法规877A(1040 Resident)来计算「未实现市场值」(Market To Market Tax)及「未实现资本利得」(Unrealized Capital Gain),如其值高於65万1000元,同样在4797表(商业投资出租买卖)或D表(股票投资或自住宅)中计算赋税,未售资产部分可申请延税(Deferral Of Tax),直至售出。唐先生在美置有两处房产,一栋在个人名下(部分出租),一栋在公司名下,北京个人名下亦有一栋房产,三栋加在一起升值已超出65万,因此在8854表计算后可申请延税。人无远虑,恐有近忧,来美生子的富豪及未来精英或许应三思而后行。(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资料来源: 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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