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几乎关系到所有美国人的利益,如果在这个领域也让外国人占便宜,政府则有“崇洋媚外”之嫌,於是1980年国会制定了“外国人房地产投资税收法”(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 FIRPTA)。自此,外国人在美国购置房地产之后出售获利的部分也要纳税。
FIRPTA规定外国人在出售房地产的时候,买方必须将卖主所得的总额预先扣留10%,并且填写8288和8288A两份表格,在成交后的20天内与预扣款项一并上交国税局。这项代征税务通常由履约保证中介公司(Escrow Company)负责办理。买方如果没有依法预扣这笔税款,可能面临1万美元的罚款。
外国人在美国购买房地产,还有其他一些税务上的事务需要打理。例如如果买房是用来出租,则政府通常会征收租金的30%作为所得税。业主也可以选择明细报税的办法,即从租金里扣除管理维护费用以及折旧,如果有盈余则在年度报税的时候加在收入里面,亏损的话则可以冲减收入。
外国人购买房产之后,还要和美国人一样每年向地方政府缴纳不动产税,现在大多数地方这项税率是年初土地和房屋估值总和的1%到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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