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家或商界领袖在选择移民美国途径时,如果对EB5投资移民的风险望而却步,对EB1特殊人才移民的标准感到高不可攀,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也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还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EB-1C受益人在提交移民申请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必须在美国未来雇主的海外相关机构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已经连续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EB-1C移民的优势很明显:无需证明劳工短缺,没有排期,三步可并作一步走,快速获得绿卡。在各种的移民选项中,EB2、EB3等等都需要申请劳工证 (PERM)。获取劳工证是一个耗费时间并且花费昂贵的程序,其目的在於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胜任该外籍人士申请的职位。劳工证申请程序不但耗费时间和金钱,一旦出现了最低限度满足要求的美国工人,劳工证申请就可能被拒绝。另外,劳工证申请要求长期稳定的雇用关系,受益员工被申请雇主绑在一起。一旦受益员工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所有移民申请全部作废。对比於其他职业移民,EB-1C不需要排期,而且由於免除劳工短缺证明而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另外,EB-1C申请跟投资移民(EB5)一次性出资100多万或50多万的资金要求和潜在风险比较,EB-1C对受益人的资金的压力可以说是小菜一碟。
在EB-1C移民申请补件通知中,移民官最喜欢质疑两个方面:1.美国雇主支付高管薪水的能力,2.受益人的管理职责。
美国雇主薪酬支付能力EB-1C的申请人是美国雇主,受益人是外国高管。由於美国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要把海外关联公司的高管调派到美国来长期主持工作,因此提出移民申请。
根据移民法,EB-1C美国雇主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其次,美国雇主和在国外的机构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该美国的雇主必须正常经营至少一年以上。最后,美国雇主必须具有给受益人支付薪酬的财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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