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妇,在婚前曾购买房产。离婚时配偶有权要求平分房产权益吗?这个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娄见不鲜。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状况:
1/ 房产属婚前购买,而且已没有贷款,在地权证上又没有加进配偶名字。这种婚前房产很明显属婚前的单方财产,配偶应很难有足够法律依据要求分配。
2/房产属婚前购置,婚后用自己的收入支付房产贷款。 很多离婚的夫妇有一个错误的法律观念,认为自己的收入属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所以用自己的收入供房贷等同自己的财产,与配偶无关。有些甚至认为自己让配偶“免费”居住在自己的房子已让对方占了便宜。在加州,夫妇婚后的收入属於共有财产,即使一方收入很高而配偶毫无收入,高收入的一方亦要与配偶共用富贵。所以,若婚后用自己的收入供房贷,配偶便有共同财产的权益了。加州家庭法案例建立一个计算标准。 首先计算共同财产的百份比=婚后供房贷的本金除以购房价。然后计算共同财产权益=婚后供房贷的本金+(同共财产的百份比x婚后房子升值的部份)。
举例:婚前用$300,000买了房子,婚后共供了$30,000房贷本金(利息不能计算在内)。结婚时房产值$400,000。分居时房产值$600,000。
共同财产百分比=$30,000/$300,000=10%
婚姻期间房子升值 $200,000 ($600,000-$400,000)
共同财产权益= $30,000+ (10%X$200,000)
= $30,000+ $20,000
= $ 50,000。
3/房产属婚前购置,婚后在地权证上加进配偶为共同拥有人。按加州家庭法,若财产在产权证上属共同拥有,就已假设定为共同财产。抗辩一方有提证责任推翻这个假设。
4/ 若房产(不论是婚前或婚后)的头款是父母支付,那麽头款属礼物赠予抑或借贷呢?若没有明显证据(例如:借贷协定)是借贷,一般会被定为赠予。
笔者经常收到电话查询此方面的问题,必然告诉对方此种问题千丝万缕,非三言两语就能理出答案来。若以上的组合稍有变更,就更难有单一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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