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开案 解除递解令良方

来源:罗越 时间:11/19/2013 浏览: 11733

目前,美国华人社区存在这麽一个移民群体,他们早年来美时申请过政治庇护,由於种种原因,申请案被移民法庭拒绝。他们没有回国,而是背着递解令在美国留下来,落地生根。许多年后,他们满足申请绿卡条件了,如与美国公民结婚,亲属申请的亲属移民排期或是职业移民劳工证排期到达等。但由於他们身有递解令,又错过了移民法允许案件重开的申请时间,导致他们无法直接申请绿卡而需重新打开移民法庭的案件。

重新开案一般来说需要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在最终裁决下达的90天内提出重新开案申请;二、有新的重大事由;三、该事由在最初的上庭阶段不存在。

其实,如若符合一些例外情况,申请人可不受90天的时间限制而申请重新开案。这些例外情况如申请人当初没有收到上庭通知、母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律师同意一起开案等。在法官同意重新开案后,移民法庭将重新审理当初申请人提交的政庇申请或根据新情况做出新决定。

为能顺利解除递解令,良好的方法是与政府律师沟通,陈述开案理由,在得到政府的同意后再联名向法官要求开案。政府律师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加入重开申请,其决定不必受诸多移民法条限制,也不受制於90天时间限制。如政府律师同意重开,那麽向法官的重开申请就不受90天时间限制,成功率也大大提高。

如申请人符合申请绿卡资格,有合法入境证明,并绿卡排期到达其要求的优先日期,法官大多同意解除递解令,因而申请人有资格在移民局递交身分调整申请,最终获得绿卡。如政府律师不配合,律师可直接向移民法官提交开案申请。如失败,则可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如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可诉求,并认为申请人有资格条件申请绿卡,递解令也可被解除。

需注意的是,由於非政庇原因只有一次的申请重开机会,一旦法官拒绝,就只能上诉到上诉委员会,即意味着能解除递解令的几率降低,因而需慎重利用仅有一次的机会。

本文由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Lori Yue Luo Teffs)参照苗欣律师文章并修改。


资料来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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