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申请I-485的基本要求

来源:华人工商编辑 时间:10/21/2013 浏览: 27326

提交 I-485 是申请绿卡的最后一步, 但是也不是谁都能交的。一些基本的要求, 在 INA 245 有详细的规定。现在,就这些 具体的条条框框谈一谈。
   
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有两条路,境外 申请移民签证,或是境内申请身份调整。 I-485 是申请身份调整的表格,所以申请人 必须身处美国境内。又由於申请美国移民 僧多粥少,大家都在排队,因而引入了优 先日期当前的要求。 在境内等候调整身份 的申请人,必须自始至终严格要求自己, 包括合法入境、无身份违例、当前身份合 法。
  
 1. 申请人必须身在美国才能申请
   
首先,提交 I-485 的申请人,在申请 之日必须身在美国。那就是说,人不在美 国的申请者,必须先买张直飞美国的机票, 才有可能来申请 I-485.
   
有人问,我的领导在中国,现在回不 来,能不能我先替他(她)交个 I-485 ? ——可以呀,你得先伪造领导的签字。
   
有人问,我的配偶在优先日期不当前 的时候回国了,走之前已经签好了 I-485 备用。现在优先日期当前了,我能帮他 (她)寄出去吗?我没有代签,是他(她) 自己签的字。
   
可以呀,如果他(她)不在乎申请被 拒(是 denial 而不是 rejection)。移民局怎麽知道提交 I-485 时,我是 否身处美国? 你的 I-94,还有其它的在移民局的身份纪录,还有RFE.
   
还有,虽然你确实是在美国境内,但如果是下面的情况,你仍然不能申请:过 境无签证、入境免签证、机组成员或船务 人员。
   
2. 申请人的优先日期必须当前
   
好了,你是在美国。在美国的人就可 以随时申请 I-485 吗?说的好,不是在美的 人什麽时候都可以交 I-485 的,还有一个必要条件是申请人的优先日期必须当前。 那麽,怎麽知道优先日期是否当前呢?还 有,我的优先日期是哪天? 配偶的绿卡都已经收到了,我是不是 什麽时候都可以交 I-485 了?
   
不是!优先日期当前是隐含着一个条 件,即主申请人有一个在自己名下的移民 申请,I-130 或 I-140. 其批准与否,不改 变优先日期当前的事实,因而没有任何的 影响。这就是移民申请和身份调整可以同 时提交的理论基础。
   
对於主申请人的家眷(副申请人), 在主申请人没有提交 I-485 的前提下,是不能单独提交自己的 I-485 的,即使优先 日期已经当前。
   
在主申请人提交 I-485 之后,副申请 人可以在优先日期当前的任何时候提交 I-485,甚至在主申请人获得绿卡之后,谓 之 follow-to-join.
   
3. 申请人必须是合法入境
   
什麽叫合法入境?合法入境是指入境 时经过了美国海关的检查 (Inspection),不 论是陆路、海道、还是空机。过关的同时, 并获得一张 I-94 卡片。
   
所以,在 I-485 中 Part 3 的那问 "Were you inspected by a U.S. Immigration Officer?" 你 一 定 得 答 "Yes". 答 "No" 的 话, 你 的 I-485 是不能被批准的。
   
我的绿卡是公民申请的,是不是没有 这一条限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申请人必须无身份违例
  
 I-485 的申请人,如果在最近一次入境 以来,有过身份违例,其 I-485 将不能被 批准。对於工作移民 EB 而言,有 180 天的 宽容。
   
身份违例在这里有三种情形,一是最 直观的 I-94 过期,二是老美很看重的非 法工作,三是 I-94 有效期内的其它身份违 例。
   
具体的讨论请参见“身份违例”一文。 关於非法工作的认定,任何一天中工作无论是半个小时,还有 16 个钟头,都算 一天;期间的认定,是从第一天非法工作 开始,至非法工作的最后一天,其间的日 历日。
   
如王五给家公司做 CPA,每周四下午 去两个小时,在 1/6/2011 和 12/29/2011 之 间工作��其非法工作不是仅仅 13 天 (52 wk x 2 hr = 104 hr = 104 / 8 days = 13 days),也 不是实际工作的 52 天,而是前后持续的 365 - 5 (1/6/2011 前 ) - 2 (12/29/2011 后 ) = 358 days.
   
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忧虑,不妨在交 I-485 之前,先离境再入境,以洗刷之前的 “污点”。
  
 I-485 只审查最近一次入境之后的身 份状态。"The adjudicator must only examine the period from the date of the alien’s last lawful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must not count violations that occurred before the alien’s last lawful admission."
   
注意:这个最后一次入境,是钉死在 递交 I-485 之前的最后一次入境。
   
申请 I-485 的同时,你可以申请 AP. 此后用 AP 入境,不能清洗之前的记录。提 交 I-485 之后,使用 H/L/K/V 入境,同样 也不能清洗之前的记录。
   
这一点要求,对於公民的父母、配偶、 子女,是网开一面的。
   
5. 申请人当前身份必须合法
   
一般来说,同学们都会很小心地保持 自己的合法身份。如果有身份问题,只要 不超过 180 天,其 I-485 批准也不会受阻。 但是老师要强调的一点,就是递交 I-485 时, 申 请 人 当 前 身 份 必 须 合 法 (a lawful nonimmigrant status).
   
如果申请人在递交 I-485 时,既没有 合法身份也不是合法停留(详细讨论见“合 法身份”与“合法停留”一文),即使其 身份违例不超出 180 天,I-485 也是断不能 被批准的。
  
 这里举一个例子:
   
王五的太太是H-4, 其 I-94 是 1/16/2012 到 期。 之 所 以 和王五的 I-94 不同期, 是因为王五中途换工作时 没 有 同 时 延 H-4。 王 五 的优先日期将於 2/1/2012 当前。王五太太不想花钱 去交 I-539,觉得即使有身 份问题也才 15 天而已,满足 I-485 的 180 天条件。
   
非然。 当 王 五 太 太 於 2/1/2012 申 请 I-485 时,因为其身份失效,其 I-485 定将被据。
   
从表面上看,王五太太符合 245(k) 的 180 天规定。但是,她不幸触及了不能碰 的 (c) 八条中 (2) 的和 (7).
   
王五太太应该在 1/16/2012 之前提交 I-539,在 2/1/2012 申请 I-485 时即使没有 合法身份(因为 I-539 不可能会如此之快 就被批准),其合法停留也保证了 I-485 的安全。如果王五太太在 I-94 过期之后, 才读到本文,下面是亡羊补牢之大法。
   
1‧ 离境再入境,以求一劳永逸;入 境之后提交 I-485;
   
2‧ 或立刻提交 I-539,在其抵达移民 局之后再申请 I-485。
   
3‧ 如果已经交过了 I-485,参考上面。 虽然迟交的 I-539,没有满足延期的合法身 份之要求。但在移民局的手册中,你的情 形可以考虑为“technical violation”,所以 有相当的机会能够被批准。当然,最保险 的还是一劳永逸之法。
   
在合法停留期间递交的 I-485,如果其 待决的非移民申请后来批准了,则坐实了其递交 I-485 时的合法身份。然而,非移 民申请如果被拒,其 I-485 也将面临同样 的结局。
   
引申来说,在 AOS 状态再申请 I-485, 是瞎子点灯白费蜡。
   
类似的还有,主申请人等到自己的绿卡拿到之后,再让依附身份的配偶、子女 去申请 I-485,为时晚矣!
   
在绿卡批准之后,主申请人的非移民 身份因此失效,主申请人配偶和子女的依 附身份也皮之不存。
   
即不能满足申请时关 於 245(c) 合法身份的要求,尽管在 245(k) 的宽容之下。
   
如 果 提 交 I-485 是 在 副 申 请 人 的 I-94 到期之前,也许可以借用“technical violation”之由一试,虽然由上面的分析已 知身份是实实在在已经非法。
   
有的同学在当前身份失效,且没超出 180 天的时候,认为由於有245(k) 的保护, 所以仍然可以提交 I-485. 这种认识是不全 面的。因为 245(k) 豁免的是工作移民的少 於 180 天的身份违例,但是并没有豁免当 前身份失效。
   
下面是 245(k) 的两个例子:
   
王五是 H-1B 且 I-140 的受益人,在上一次入境之后曾被 lay off 了仨月 / 或曾 打第二份零工四周,但是现在是在依 I-129 为该雇主工作。王五现在可以交 I-485.
   
王五同上,太太是 F-1,但是日感学 习压力颇重,上个学期只上了两门课(F-1 全日制学生要求注册三门课),现在是三 门。王五太太现在可以交 I-485.
   
这一点要求,对於公民的父母、配偶、 子女,也是网开一面的。
   
6. 其它
   
I-485 的被拒,囊括在 245(c) 中,要点 已经在上面做了介绍。
   
下面几点也要注意才是:
    ‧ 有过 J 身份,既没有豁免成功也没 有回国两年;
    ‧ 以 K 签证入境,最后结婚的不是 K 的申请人;
    ‧ A、E、G 身份没有填 I-508 或 I-566 表格;
    ‧ 临时绿卡获得者;
    ‧ 有缔解令在身。
   
另外,年过 21 岁的子女,不能作为 副申请人提交 I-485,除非满足 CSPA 的条 件。I-485 的被拒,不会是突如其来的,一 般都要经过 RFE、NOID 或 Interview 的过 程。申请人都会被给予充分的机会,去抢 救其 I-485。
   
被误判的 I-485 申请,申请人可以通 过 I-290B 抗辩。


资料?源:美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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