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B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专业人员的一种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定义是指具备有关公司的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方面知识者以及对公司的生产或营运流程有着较高熟悉程度者。贺秀娟律师事务所今天给读者分享就是最近一个该申请类别的案例。本案申请人向加州服务中心提交L-1B签证申请,被拒签,理由是申请人并不具备为美国公司工作的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加州服务中心在拒绝其上诉,案子就被交由上诉办公室(AAO)来裁决。 AAO最终判定申请人胜诉,并且从申请人对於美国公司需要的Serdes技术的掌握程度,拥有科技发展项目的多年经验以及美国专利局颁发的四项技术专利等方面,认为申请人符合L-1B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因此判其胜诉。
法律规定
L类工作签证,申请人必须是经理或者主管级别,或者拥有专业领域知识及技术,申请的前三年为该公司海外公司工作连续满至少一年时间,另外,赴美之后必须是继续为同一家公司或者机构工作。假如这个申请人将会赴美担任经理或者主管级别的职位,则可以申请L-1A;假如申请人掌握的是某一领域方面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则申请L-1B。
拥有“专业技能”的雇员特徵如下:
1.具备有助於提高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知识
2.独具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
3.担任过海外公司核心雇员并在能够提高公司生产力、竞争力、形象和盈利水平的职位上被委以重任
4.具备只有从前公司丰富的工作经验中才能获取的知识
5.相对於L-1A签证L-1B在申请移民时不享受第一优先职业移民的优待,但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绿卡(如Labor Certification 或亲属移民)。
本案背景与争议
申请人的美国雇主为一家从事研究芯片之间如何更加高速传输信息以及该领域专利及产品的公司,在美国有接近300名员工,2008年报税收入超过一个亿。美国雇主给出申请人的职位为高级资深工程师,主要负责运用SERDES技术为公司开发新产品。申请人从2006年起就在美国海外的印度分公司从事该研究项目了,并且担任着该项目团队的管理职位。另外,申请人拥有相当於是印度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印度理工学院颁发的科技硕士学位。
申请人的美国雇主在补件中重点提到,对於SERDES技术,需要在美国海外的印度分公司实际工作才能积累该方面的经验,并且在美国没有其它美国员工拥有申请人在该方面的能力。更加特别之处在於,这项技术属於申请人的专属技术,很难交由给其它人来负责该技术产品的研究及传授该技术。
因此,基於以上这些有力的证明材料,AAO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撤销了之前加州审理中心的决定。
相对於其它非移民签证,L-1签证允许有双重意图,申请人在赴美之后,可以由雇主为其提交移民工作签证申请。所以很多申请人都希望先搭好L-1签证这个桥梁,为之后移民做好准备,不过,L-1B不能直接申请EB-1C移民,需要先转为L-1A类别,或者通过EB-2或EB-3应聘移民。此外,L-1和移民手续都比较复杂,往往由於证明材料不够充分,申请人被拒,因此,了解该申请类别的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面对申请或者补件之后都被拒,初次申请完全不了解申请材料的人群,有必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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