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我们对「同性婚姻」看法如何,同性婚姻伴侣现在 都可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对「同性婚姻」合法性的判决(DOMA 第三条款;Section 3 of the Defense of Marriage Act),享受各种家庭移民权益,包括与传统婚姻一样申请 亲属移民;只要婚姻真实、合法,并符合程序,美国公民 和永久居民的同性外籍伴侣也可申请绿卡。
移民法乃属联邦法,也属行政法,因此移民法所赋予的 权益享有者,将因此项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即将退任之国 安部长Janet Napolitano 日前正式在移民局官方网站发出 通告:
1、若呈递人(Petitioner) 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现 在可以申请外籍同性配偶来美;审查标准与美国公民或永 久居民申请外籍异性配偶来美相同;申请能否通过,将依 移民法为准而判定。
2、若呈递人与受益人(Beneficiary) 结婚时,所在州承 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即使呈递人目前所在州不承认同性 婚姻合法性,仍可为同性配偶提出亲属移民(I-130) 申请; 在资格审核时,移民局基本上以结婚地点来判断合法性。 即便尚未合法结婚,美国公民仍可用I129F 表格,为同性 未婚夫(妻)申请来美;只要其他移民条件符合,他(她) 可获准入境结婚。
其他非亲属移民类别申请,同性配偶亦可享有配偶福 利。例如:申请人/受益人可依配偶身分,跟随亲属移民、工作移民、非移民申请或已批准的政治庇护。通告 中尚未谈及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新政策。原则上,入籍 法亦将依循同性亲属移民新条例,作出相应修改。由於 同性配偶不可能生育,只能领养,相信不久后「儿童入 籍法」有关领养入籍条款也将大幅更改。
基督徒的信仰,只认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不赞成 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圣经》亦教导信徒遵守国家法律, 服从在上掌权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会正确报导 移民法各种新政策,但希望读者能清楚了解我们对同 性婚姻的看法和立场。
资料来源:角声号角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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