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宗买卖在法律上都构成一个契约关系,而房地产交易只有书面合约才有法律效力。在买卖房屋时口头上的合约是无效的;任何房屋买卖合约必须白纸黑字详细的列出买卖细节;同样,一年以上的租约也需要有书写的合约。
当买方拿到合约时,请不要急着签署。买方拥有“契约审阅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去充分理解合约的所有细节。签署前,买方一定要完完全全了解合约,因为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引起纠纷而导致诉讼时,“我不理解合约的内容”并不能作为推翻合约的理由。请记得,买方如发现合约有任何不明白的细节时,务必谘询专业人士,在完全理解合约后,再决定是否签署。
买卖房地产时,卖方也要注意加州民事法第1102条(CA Civil Code§1102) ,规定卖方必须填写房屋状况报告(Disclosure Statement) ,详细列出房子的所有状况。就算房子有任何瑕疵,卖方也要诚实交代房子的所有缺陷。诚实交代缺陷可能会影响房子的市场价值,但卖方若故意隐瞒而造成买方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索偿。为了避免交屋后的纠纷及诉讼,卖方必须从实及详细填写房屋状况报告。
如果卖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房屋状况报告,买方有可能行使延长尽责调查时间(Due Diligence) 的权利。买家可以利用这段调查时间检查全部合约,档,和房子。如果在这段时期发现有任何瑕疵,买方通常可以无罚金退出这宗交易。
请记得,买卖房地产时只有书面合约是有效的。签约前,买方务必完全了解合约的细节才签署;而卖方一定要从实详细填写房屋状况报告。如切实执行以上的建议,买卖双方均可避免之后的纠纷。
资料来源: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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