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申请 须使用新表

来源:罗越 时间:09/30/2013 浏览: 7486

继续讨论几项最新移民法进展。

三、L-1签证L-1跨国公司经理级或专业技术人员集体签证申请I-129S现有新表,雇主在2013年9月9日以后都使用新表。L-1集体签证持有人的签证有效期若比申请案的批准有效期长,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有新的处理程序。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和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於2013年5月28日的电话会议上,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公布将给予申请人及受益人选择,一则同时向移民局递交I-129和I-129S表申请延长停留期或离开美国,然后在任何入境口重新入境,护照的有效期必须超过要求期限六个月以上,要求增加有效期限,新的I-129S表要一式三份,还有入境资格证明文件。I-129S表不须申请费,但L-1集体签证受益人在陆地边界申请入境时将收取六美元的新I-94卡费用。

四、K-4签证第七巡回法庭的Akram v. Holder案件 (2013年7月9日)(编号12-3008)最近否决了移民上诉局 (BIA)先例判决的Matter of Akram案(BIA2012年)。它判定K-4的规定和国会意图直接冲突,8 CFR245.1(i)要求K-4(K-3主要外籍人士的家属)调整身分只能由美国公民来申请,违反8 USC1255(d)和8 USC 1101(a)(15)(K)(iii)条款。先前移民上诉局拒绝Akram的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并允许她因为是母亲的亲属而调整身分。移民上诉局的理由是她不可以透过她的母亲调整身分,因为条款禁止她除了与美国公民继父的关系外,不可以其他任何理由来调整身分。第七巡回法庭表示,政府曲解了1255(d)的需求,K-4调整身分「是因为婚姻的结果」,不只能透过美国公民,它应该也可以透过婚姻的另一方,而且照1101(a )(15)(iii)条款的文字和结构,国会本意让K-4身分的人入境美国,然后调整身分成为合法永久居民。

五、警惕电话骗局。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警告大众要小心电话骗局,有人在电话上称移民局纪录有错,要求确认数据,然后告诉接电话当事人,如果差错不处理会受到处罚,要当事人以西联汇款方式汇一笔钱到他提供的地址。

本文由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Lori Yue Luo Teffs)参照李亚伦律师世界新闻网文章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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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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