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和E-2签证
E签证是给与美国有双边投资或贸易条约的国家之公民来美投资或进行贸易活动的非移民签证。此种签证有一些其它签证没有的独特的优惠。比如﹐虽然E签证的首次有效期是两年﹐但是只要申请人证明他将来一定回国,就可以无限期的申请延期。这就比L签证的七年极限优越。另外﹐E签证的全部手续可以在申请人所在地的美国领事馆办理﹐不需要在美国国内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人把I-129E表递交美领馆﹐美领馆全权处理。这样提出的申请可以很快就有结果。
E签证的一些特徵:E签证可以用来进行美国与和美国有贸易或投资条约的国家之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适用於各种投资与贸易方式,从大型的跨国公司到个人都可以用E签证。 E签证可以给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或公司普通员工申请。
E签证的一些规则:
1、申请人的国家必须和美国有贸易(E-1)或投资(E-2)的双边条约。
2、贸易或投资公司的51%股权必须由与美国有条约的国家的公民掌握。
3、申请E签证来美的人士必须是与美国有条约的国家的公民。
申请案件需符合以上所有要求﹐如果有一项不符就不能获得E签证。
注意:中国大陆和美国没有条约﹐所以中国大陆的公民没有资格申请E签证。台湾和美国有条约﹐所以台湾公民可以申请E签证。
E-1签证﹕
1、申请人必须来美进行“贸易”活动。 1990年以后﹐“贸易”的范围有所扩大。现在﹐“贸易”的定义包括交换或买卖物品或服务。在这一定义下﹐可以申请E-1签证的贸易范围已大大扩大。
2、申请人的贸易活动必须是“重大的”(substantial)。在解决来美活动是否“贸易”之后﹐下一个问题是来美的贸易活动是否是“重大的”。移民法没有规定贸易额的下限﹐贸易是否重大可以从贸易量、交易次数和贸易的连续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3、申请人的重大的贸易活动﹐絶大部分必须是在美国和申请人所在之贸易条约国之间进行的。这一点移民法是很明了的。申请人所作的国际贸易﹐50%以上必须是在美国和贸易条约国之间进行的。
4、申请人来美的工作必须是有效的。申请人可以以E-1身份﹐来美进行两个类型的工作。
第一:申请人可以来美作主管级的工作。
第二:申请人是普通员工﹐但是因为有特殊技能需要来美帮助公司顺利运转。申请人如果详细考虑以上的问题﹐在提出E-1签证申请时﹐批准的机会是很高的。
E-2签证
E-2签证是给予和美国有投资条约的国家之公民来美国进行非永久性的投资活动。大家要把E-2身份和劳工移民第五优先的投资移民身份分清楚。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身份。 E-2是非移民短期身份﹐投资移民是永久的居留身份。 E-2签证的基本要求和E-1大致相同。也就是申请人的国家和美国必须有有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如果是法人来美投资﹐法人的50%的股权必须被条约国公民掌握。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投资的必须是积极(active)的。一个投资是否是积极的﹐取决於投资的资金是否已经投入项目而不能改变。如果申请人只有资金财力的证明但是还没有把资金投入项目﹐这不是积极的投资。消极的投资在地産、股票等项目都不能用来申请E-2。
2、投资必须是“可观”(substantial)的。投资是否可观没有一个絶对的标准。美国政府用一系列的指标来衡量投资是否可观。首先﹐移民局和国务院没有订立投资的最低金额。 5万美元以下的投资也可以是可观的。在衡量金额是否可观时﹐政府要看投资金额在此种商业领域是否合适。
3、投资最好创造就业机会。移民法也没有明确要求申请人的投资必须创造就业机会。但是移民法要求E-2投资不能是“边缘化的”(marginal)。移民官解读“边缘化”涵意包括投资要创造申请人以外的就业机会。申请人最好有详细的计划﹐证明将来有能力创造就业机会。
4、申请人在投资项目里扮演重要角色。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将在投资项目里扮演重要的角色。角色是否重要﹐取决於申请人是否有决定公司政策和发展的权力。一般主管级的职位都是重要的角色。
资料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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