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601A临时豁免,欧巴马政府对移民的一个重要成就是I-601A豁免案。此方案最突出的部分是申请人依据美国公民配偶或父母生活将会极端困难为主要条件,在美国递交I-601A临时豁免再入境的惩罚申请,并在美国等候裁决,裁决后申请人再依结果来决定是否去领事馆完成领事作业程序。此前,那些在美国无法调整身分又希望去领事处理移民程序的申请人,必须先在美国领事馆或海外使馆面谈,被拒后才可递交I-601豁免申请,然后在海外等候豁免申请的裁决。
目前全国福利中心裁审的目标是六个月。据说现在要求补交材料(RFE)的比率可能是50%。但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前任总裁查尔斯库克 (Charles Kuck)於2013年8月14日在博客中表示,即使经验丰富的律师们的案件的批准率也在50%以下。有报导,全国福利中心拒绝不属道德败坏或道德沦丧的轻罪案件,或道德败坏罪但明显的属轻微刑事罪行案件,或只犯过一次酒后驾车罪。移民律师协会於2013年8月6日发出了一份12页的备忘录给移民局主任Alejandro Mayorkas,表示律师协会会员抱怨收到的拒绝案基於「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可能除了非法居留外还可能有其他不得入境的理由,认为移民局在许多情况下对「有理由相信」给予过度强烈解释。移民律师协会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重新考虑目前评估「有理由相信」的做法,让许多应获得此福利的家庭受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应该尽快公布此方案的统计数。如此案的统计数字像上所述那麽无望,移民局应对负责裁决的官员采取再培训的措施。I-601A批准的裁决标准应与I-601的案件相等,甚至不比其严格才对,因为这个方案的目的是对此类非法移民提供一个补救方式。
二、245(i)追溯情况移民上诉委员会於2013年8月8日Matter of Estrada案(BIA2013),阻止245(i)的追溯情况。其意思是说,如果主要申请人 (具有245(i)条款的人)和另一位外籍人士於2001年4月30日之后结婚,而这位外籍人士在稍后提交劳工纸申请变成主要申请人,而原来的主要申请人 (具有245(i)条款的人)变成家属,外籍人士试图利用这项245(i)条款以主要申请人来调整身分「是不可以的」。
根据最新版本的245(i)条款规定,大多数非法移民,若於2001年4月30日当日或之前有人为他递交劳工纸或移民签证申请,并能够证明於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可以在支付1000元罚款后调整身分。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这项决定,只影响於2001年4月30日之后才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外籍人士,不影响於2001年4月30日当日或之前就建立的婚姻关系。也不影响移民局副主任William R Yates於2005年3月9日的备忘录「澄清某些以移民和国籍法案245(i)调整身分的资格」,即一方当事人与具245(i)条款的外籍人士於2001年4月30日之后结婚,只要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此方当事人可以透过具245(i)条款外籍人士的家属来调整身分。【余文待续】
本文由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参照李亚伦律师世界新闻网北美华文新闻、华商资讯文章并修改。
陈冠英律师办公室位於4545 Spring Mountain Road, Las Vegas, NV 89102,欢迎来电702-638-8886,702-308-4915。
资料来源: 世界新闻网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