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有亲属关系,但却不能递交I-130申请?陈冠英律师事务所续上周进一步说明如下:
(2)绿卡申请受益人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其前次婚姻的孩子年龄超过18周岁,不能递交-130申请。一位台湾来的林小姐与在台湾的前夫离婚后来美工作,林小姐与前夫有一名17岁的女儿,经过台湾法院裁定,女儿被判定跟随林小姐生活,也一起来到美国。林小姐在美国工作两年后与一位美国公民史密斯先生相爱结婚,由於林小姐的女儿这时已超过18周岁,史密斯先生便无法为其递交I-130申请。
(3)夫妇双方没有同时出现在结婚仪式上,或者没有完婚,不能递交I-130申请的。来自中国大陆的李先生是通过政治庇护获得绿卡,他的女朋友还在中国大陆无法来美,由於李先生获得的是政治庇护绿卡,不想冒险回母国与女友结婚,他通过代理办理了结婚手续。虽然李先生自己递交I-130申请时出具了结婚证书,可夫妇双方实际上没有同时出现在结婚仪式上,移民局不承认李先生及其太太的婚姻关系,拒绝了李先生为太太递交的I130申请。
(4)通过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婚姻获得绿卡的,想要与前夫或前妻复合,除非满足以下任一个条件,否则不能为其前夫或前妻递交I-130申请:1.申请人,即通过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婚姻获得绿卡者,必须在持有绿卡满五年,才能为前夫或者前妻申请绿卡;或者2.申请人如果没有持有绿卡五年以上,但可以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当初与美国公民是真心相爱而结婚,而不是因为想要获得绿卡身分而结婚的;或者3.与申请人结婚的美国公民已经死亡。如来自英国的Ms.White在英国原来有一段婚姻,由於夫妻双方感情变淡,双方无奈之下离婚。来到美国后,Ms.White与一位美国公民Mr.Black相爱结婚并获得绿卡。然而Mr.Black在与Ms.White结婚第三年时不幸罹患癌症去世。Ms.White持有绿卡不到五年。后来Ms.White与前夫在网路上相遇,Ms.White与前夫找回过去相处的感觉,两人想要再婚。Ms.White与前夫再婚之后,为其提出I-130申请,之后前夫与Ms. White在美国团聚。
本文由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Lori Yue Luo Teffs)参照陈丹鸿律师文章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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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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