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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直系亲属 不能递交I-130

来源:罗越 时间:09/06/2013 浏览: 8950

美国移民法历来强调家庭团聚,因此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可通过申请I130为其亲属办理移民。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为其亲属递交I-130申请后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有些亲属如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可不受名额限制不需等待排期,而以较快速度来美与亲人团聚;有些亲属如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则需要等待排期,在其排期到来后才能来美。然而,有些申请人即使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有亲属关系,但不符合移民法规定,因而不能递交I-130申请。

符合申请I-130亲属关系有:美国公民的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包括美国公民之配偶同其前夫或前妻所生之18岁以下未婚子女以及美国公民合法领养之16岁以下未婚子女、21岁以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兄弟姊妹(美国公民为其兄弟姊妹申请时需超过21周岁)及父母。

永久居民也有权利为亲属申请I-130来美团聚,这些亲属则是: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及21岁以上未婚子女。

究竟哪些人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有亲属关系,但却不能递交I-130申请呢?(1)a)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收养子女,其收养关系在子女16周岁之后才成立,且收养子女没有与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共同生活两年。b)通过收养关系获得绿卡的孩子在成为美国公民后也不能为亲生父母递交I-130申请。如一位国际留学生在13岁时来美就读当地中学。在美与舅舅舅母一起生活并居住两年,舅舅和舅母与他相处十分亲密,由於一直没有孩子,十分疼爱并把他视如己出。舅舅和舅母家庭情况满足其他收养条件,与孩子父母商量后,舅舅与舅母便收养了他。舅舅与舅母都是美国公民,孩子很快通过申请获得了绿卡。五年后,孩子成人并宣誓入籍成为了美国公民。然而,由於其绿卡是通过收养关系获得的,他无法为在中国的亲生父母通过I-130申请绿卡。(待续)

本文由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Lori Yue Luo Teffs)参照陈丹鸿律师文章并修改。拉斯维加斯办公室位於4545 Spring Mountain Road, Las Vegas, NV 89102,电话:702-638-8886,702-308-4915 。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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