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值的税务对帐

来源:沈泽宪 时间:09/04/2013 浏览: 7832

跨国公司或进口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往往有意低报海关估值(Customs Valuation),以节省关税;而在报公司税时往往有意高报进口货值,以减少营利并节省所得税。特别是跨国公司有意将美国利润用转移价格方式转移到其在低税率国家和地区的关联公司,由此产生海关估值与转移价格的差异。近年来,美国海关和国税局加强协调,发出将海关估值与转移价格对应的税务规定,并加大查税力度和违规处罚。而通过两个机构的联网比对,海关估值与转移价格的差异会在电脑亮起「红灯」,加速海关和国税局的查税。因此,华人跨国公司与进口企业应该学会如何处理海关估值与转移价格(或进口购货成本)的税务对帐(Reconciliation),以免被罚。

目前采用的海关估值90%以上是交易价格(Transaction Value), 也就是货物的进口支付价格。其必须不低於同行业制造同样产品的有关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并符合非相关交易原则,即以两个以上没有关系的交易者的市场买卖价格为基础。这点与国税局转移价格原则相一致。但海关估值是按个案处理的卖方价格,转移价格是买方公司税中总购货成本,后者还包括陆上运输和仓储等费用。海关估值乘以个案数加上这些费用,应等於转移价格。这就是两者的对帐,并可以用其作为标准和范围进行电脑比对。

国税局规定,海关估值上封了转移价格作为成本基准(Cost Basis)的顶,不能在其之上扣税。假如华人进口公司2013年进了20个集装箱,每个报关5万元,共100万元,陆上运输和仓储等20万元,在公司税表的购货成本(Costs of Goods Sold)应在120万元上下,否则可能同时被海关和国税局查税。

在海关与国税局从早期同一税收部门分开后,多年来海关严格限制转移价格及其文件在报关时的运用。但2011年12 月,海关废除了不允许海关估值(交易价格)运用转移价格的规定。2012年5月,海关发布规定,进口商可以在进口后进行以国税局的转移价格研究(AP s)为基础的调整。如果海关估值因此调低,还可获得关税退税。海关倾向进口商用海关的对帐程序报告这些进口后的调整。

为了这些调整,进口商必须能够出示,转移价格要在进口之前制定一个客观的公式,使其符合「销售环境「或「检验价值」对非相关交易原则的检测。前者检验供应商和进口商的联系没有影响海关估值的制定,其符合同行业定价作法或出口商卖给非相关者的定价;后者检验海关估值等於同样产品或类似产品出口的同期市场价格或近似市场价格。

海关规定,转移价格研究必须是双边的,其与海关估值最相关的方法是按个案处理的比较非控价格(CUP),而不是国税局最常用的按总数处理的比较利润法(CPM)。但海关允许海关估值使用后者,如果进口商的转移价格研究包括所有进口产品,并通过「销售环境」检测。其中最重要的是,进口商要允许海关参加报告前有关会议并审查呈送国税局的文件。目前,海关已与国税局紧密合作,协调税务和海关的文件及报告,加入彼此之间各种促进由於事后的转移价格调整而调整海关估值的计画和对帐,执行和加强协调程序和控制等。

如果进口商不按以上程序,就会产生海关估值过低和转移价格(购货成本)过高的差异。被海关查税发现海关估值不正确,调整过低的部分将被罚200%至800%的关税,免关税的产品将被罚20%至100%的进口价。国税局规定,海关调整的价格是最终决定,由此产生的过高转移价格(购货成本)的调整和营利增加,除增加公司所得税外,还要被罚。如果国税局调整转移价格超过500万元或超过百分比200%或400%的界限,罚款是20%至40%的调整税额。(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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