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豁免申请之2:欺骗行为豁免

来源:黄丽华律师 时间:08/23/2013 浏览: 6262

上文提及两个因刑事记录申请豁免( Application for Waiver)的成功案例,本文与读者分享关於因欺骗行为(misrepresentation) 而需要申请豁免的案例。

移民法的欺骗行为不一定要大奸大恶的诈骗,任何形式的不实都可构成欺骗。来自上海的男士,来美后与公民找法律事务所办结婚移民。事务所人员没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指导错误,建议客户可随时登记结婚,稍后才进件申请结婚绿卡便没问题。移民局面谈时,移民官见公民的配偶抵美数天后与公民结婚,认为当初以旅行签证入境时已有移民动机,属欺骗行为,要他申请豁免。公民才知道事态严重,委托我申请豁免。我了解情况后,发觉有两名合资格的亲属。除了公民外还有公民配偶的母亲是绿卡人士。公民有患癌症病历,配偶母亲亦有小毛病的病历。我提交公民及公民配偶的声明书解释结婚属一时冲动的决定,没有预先计划,所以不存在欺骗动机,附加病例及医生报告,证明若配偶不能移民,会对他们构成极度困难( extreme hardship)。结果豁免申请获批。

另一个案就没有如此顺利了。客户在柬埔寨与配偶结婚后为他办??移民申请。在领馆面谈时,领馆发现配偶以前曾用未婚夫签证入境及在美国居住。领馆问配偶有没有曾经到美国,配偶撒谎说没有。更糟糕的是配偶今次用了别的名字及出生日期申请。结果领馆要配偶申请豁免。客户委托我申请豁免。移民局的结论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若客户的配偶不能移民,对公民亲属构成极度困难,但客??户的配偶所犯的是存心及严重欺骗,所以移民局运用酌情权否决了其豁免申请。我为客户上诉,可惜上诉局以同样的理由否决上诉。

上文提及豁免申请的要求,申请豁免必须有合资格的美国公民/绿卡的亲属,还要证明若外国人不能移民,会对其合资格的亲属构成极度困难( extreme hardship )。如果外国人违反移民法的案情严重,即使达到极度困难的标准移,民局亦有酌情权不批准其豁免申请。

(本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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