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联邦残障人士法案(下集)

来源:汤毅坚 时间:08/15/2013 浏览: 7461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联邦残障人士法案》有关就业方面的规定,本期接着介绍该法案有关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规定。受到《联邦残障人士法案》制约的公共服务设施范围极其广泛,其中包括餐馆、酒店、电影院、医生诊所、药房、零售商店、博物馆、图书馆、公园、私立学校、日托中心等等,而私人俱乐部和宗教机构受到豁免。

《联邦残障人士法案》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法律,如果某一种做法倾向於排斥残障人士,就有可能违法。例如,某电影院有排除失聪的人进入的倾向,或者某零售商店不让患有脑瘫的顾客入内,就违反了《联邦残障人士法案》。还有一类更微妙的歧视也是被禁止的。例如,顾客用支票付款的时候商店常常要求出示驾驶执照,这通常是合理的做法。但是,如果某商店以驾驶执照作为唯一可接受的身份鉴别的方式,就可能构成违反《联邦残障人士法案》,因为有一些人,例如有视觉障碍的人士无法获得驾驶执照。

为了符合《联邦残障人士法案》的规定,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可能需要做一些调整,例如,把台阶改为斜坡,在厕所里安装扶手,降低电话的高度,重新安排家具和展示架等等。又如,为了方便轮椅使用者进出,餐馆可能需要重新安排餐桌,百货商店可能需要调整货架的布局等等。《联邦残障人士法案》要求,如果清除障碍不容易实现的话,可以采用一些替代措施,例如在店内设置店员帮助从货架上拿取货物、上门送货、取货等等。

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使用辅助服务手段,以确保与有听力障碍或视力障碍的人士有效沟通,例如为有听力障碍的人士配备合格的手语译员、辅助听力设备、速记员和书面材料等;为有视觉障碍的人士配备合格的朗读者、录音、盲文材料或大字体印刷材料等。也可以采用一些替代措施,例如在餐馆中如果侍者或其他员工能够把菜单读给盲人顾客听,就不需要配备盲文菜单;如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和失聪的顾客笔谈,就不需要配备手语译员。

《联邦残障人士法案》不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做那种从根本上改变其服务性质的修改。例如,一个烧伤专科医生拒绝把一个失聪的骨折患者转给另一个医生不会构成对残障人士的歧视,因为让一个医生接受专业以外的患者从根本上改变了其医疗服务的性质。

《联邦残障人士法案》原则上对私人公寓和私人住宅没有约束。然而,如果某一处公共服务设施,如医生诊所或日托中心设置在一所私人住宅内,那麽该住宅中用於该目的的部分就必须符合《联邦残障人士法案》的要求。《联邦残障人士法案》还规定,如果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是租用的,那麽房东和房客双方都有法律义务消除障碍或提供辅助的服务。房东和房客之间虽然可以由租赁合同确定由哪一方负责,但是仍然是由双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联邦残障人士法案》既然是法律,就由执法部门强制执行。受到歧视的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命令被告停止歧视的行为;也可以向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投诉,由总检察长授权提起诉讼,寻求金钱赔偿和民事处罚。民事处罚对首次违反的罚款金额为55000美元以下,再次违反的罚款金额为11万美元以下,对於小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所以,小企业主要非常小心,免得稍有不慎就触犯法律,蒙受损失。

1990年修订的《联邦残障人士法案》规定,国内税收法规允许各企业扣除合格的建筑费用和移除交通障碍的费用,每年不超过15000美元。它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将修建费用抵税。收入总额100万美元以下或全职工作人员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能获取一个减税额度,等於250美元至10250美元符合要求的支出的一半。符合要求的开支包括去除建筑物、通信和运输的障碍,提供朗读者、翻译和其他辅助人员,购买或修改设备等必要的和合理的费用。


资料来源:老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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