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联邦残障人士法案 (上集)

来源:汤毅坚 时间:08/15/2013 浏览: 6309

美国的《联邦残障人士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在1990年正式签署成为法律,并且在2008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这个法案旨在保护残障人士的权益,保障他们在就业、公共服务设施、交通、电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服务等方面获得平等的机会,不受到歧视,就像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原国籍、年龄、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一样。

法定的残障人士指的是因为身体或精神上的障碍,严重影响一种或多种基本的日常活动如看、听、说、行走、呼吸、用手做事、学习、照顾自己生活、正常工作等能力的人士。癫痫、瘫痪、HIV感染、艾滋病、实质性的听觉和视觉障碍、精神发育迟缓以及特定的学习障碍等属於残障的范畴,但是轻度或短时间的症状,如扭伤、四肢骨折、流感等等则不属於残障的范围。

《联邦残障人士法案》篇幅很长,涵盖范围很广,主要分为就业、公共服务设施、交通、电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服务等五个方面。本文只涉及其中的两个方面,分两次刊登,本期介绍《联邦残障人士法案》有关就业方面的规定,下一期介绍有关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规定。

《联邦残障人士法案》有关就业方面的规定

《联邦残障人士法案》有关就业方面的规定适用於员工人数15名及以上的私营企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工会等组织。该法案禁止在就业的全部过程中,包括申请、雇用、解雇、晋级、工资待遇、培训以及其他条款、条件和特权诸方面歧视残障人士。它适用於招募、广告、任期、裁员、离职、附加福利和所有与就业有关的活动。

在招募阶段,雇主有义务为残障的申请者提供方便条件,使之能够顺利申请工作。雇主在筛选申请者的时候不得歧视合格的残障人士,然而雇主也不需要在所有合格的申请者中优先选择残障的申请者。雇主可以自行选择最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做出与残障因素无关的决定。

在雇用残障人士以后,雇主需要为残障职工提供合理的方便条件,包括进入建筑物,到达其工作地点;修改或调整该残障职工的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使得残障职工能够开展工作,实施基本的工作职能;购买或修改残障职工所需的设备;提供合格的朗读者或翻译人员;适当修改考试、培训或其他程序。雇主必须让残障职工也能使用其他员工使用的所有设施。例如,如果员工休息室处於一个使用轮椅的雇员无法到达的地方,那麽这个员工休息室可能需要修改或搬迁,也可以提供一个类似的替代设施,使得残障职工能够和同事们在一起休息。

在法律上,雇主有义务提供这些设施,除非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过,雇主可以等到雇用了残障员工以后才根据该残障员工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然而,建议雇主最好能够尽早着手修改建筑,为残障人士提供基本的进出通道等方便,因为很可能会有残障人士前来申请就业。

雇主在执行《联邦残障人士法案》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帮助。一个符合规定的小型企业可能获取一个减税额度(tax credit),其值等於符合规定的支出(250美元至10250美元范围)的一半。另外,任何企业每年都可以获得15000美元以下的免税额度,用於清除建筑物内或交通障碍,例如台阶、过窄的门、不方便出入的停车位、厕所设施和交通工具等,以方便残障人士进出。

 
资料来源:老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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