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持有人为自己的外国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子女申请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属於基於婚姻而申请绿卡的家庭移民申请类别,也简称为“婚姻绿卡”。在此类申请程序中,絶大多数外国配偶和子女首先获得“有条件绿卡”,并在获得有条件绿卡两年之后,申请“取消条件”。之所以有两步程序,是因为移民局对婚姻绿卡申请的审理重点是: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为防止和甄别虚假婚姻,移民局特别在1986年制定了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Act”(虚假婚姻移民修正案),加强了对“婚姻绿卡” (包括和美国公民结婚申请绿卡,以及和美国永久居民结婚申请绿卡)申请人的考察和甄别。移民局还根据这项法案,设立了更多的证据要求。
首先,絶大多数外国配偶和孩子(绿卡申请受益人)开始只能获得有条件绿卡,并在其后两年考察婚姻的真实性。
另外,婚姻绿卡申请人 (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以及他们所申请的配偶和孩子,通常会在递交I-130和I-485之后4 至6个月左右收到移民局的“面谈通知”。在面谈时,移民官通常会提出大量的具体问题,还要分别对先生和太太进行提问,提问涉及一些夫妻生活的极端细节问题。如果发现双方回答不一致,则会进入 “欺诈婚姻”调查,提出更多和更具体的问题,甚至最终导致申请被否决。
此外,婚姻绿卡申请程序和职业移民绿卡申请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尽管有些职业移民绿卡申请在提交I-485阶段,移民局因为发现申请人和其配偶分居两地而提出要求补充档案证明婚姻的真实性,但在律师帮助提交证实婚姻真实性的证据后,移民官通常顺利批准,很少要求面谈。
而婚姻绿卡申请则不然,不仅需要面谈,而且需要准备非常详细的面谈资料,并提供移民局面谈介绍。其实,一般具有真实婚姻的夫妻,在许多情况下,也不适应婚姻绿卡申请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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