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的实体要求

来源:韩满琦律师 时间:07/22/2013 浏览: 3867

美国移民法规定的投资移民(EB-5)有两种投资方式:一是投资人自己投资自己管理; 另外一种是通过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区域投资中心(Regional Center/RC)进行投资。大部分投资人选择区域投资中心的投资方式。区域投资中心投资制度始於1993 年,近两三年发展迅猛,截至目前,已有300 多家区域投资中心获得移民局批准。美国奥巴马总统在2012 年9 月28 日签署法案将区域投资中心的投资移方式延长到2015 年9 月30 日。无论投资人选择哪一种投资移民,移民法对其实体要求基本相似,但也有所不同。投资人一般要投入100 万美元的资金。但是如果投资於偏远地区或高失业率地区,允许投资人投资50 万美元。大多数的区域投资中心将项目选在偏远地区或高失业率地区,因而要求投资额是50 万美元。

投资人的投资要为美国创造10个工作机会。只不过是,自己投资自己管理的投资方式,要求为美国直接创造10 个工作机会。而投资到区域投资中心项目的投资方式,允许间接创造10 个工作机会。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必须是合法获得的。任何合法来源都可以作为投资,例如:房产投资收入,股票收入,薪金收入,赠与所得,遗产继承,借贷等等。如果是赠与所得,赠与人需要出示赠与资金合法来源证明。如果是借贷资金,不能以所投企业的资产作抵押等担保措施,但是可以以投资人个人资产担保。

投资人要对自己的投资进行经营管理。通过自己投资自己管理的投资方式的投资人,须对所投企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如果不进行日常经营,投资人需要通过制定企业政策来完成对企业的管理职能。投资人至少在企业担任管理者职务或在董事会任职。但是身为投资区域中心的投资人,一般根据不同的区域投资中心的规定,可以通过不同程度地定期获得投资经营情况报告以及相应的投票权等方式进行管理。投资人可以选择住在美国任何地区。

投资人的投资具有风险性。投资人的投资资金须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而置於投资风险中。一些以借贷为特征的投资安排,例如,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投资人都将从所投资企业获取固定投资回报的协定以及有关安排是不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另外,一些区域投资中心的有关保本保利息等的宣传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在区域投资中心与投资人实际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中也不会出现这些字眼或保证的。

本文是韩满琦律师事务所为广大华人社区提供的移民法律信息,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资料来源:圣地牙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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