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头房东非常难做。恶房客诡计多端,想耍赖不交租,就会绞尽脑汁,设下圈套来占房东的便宜,房东不小心掉入其中,就会大失钱财。
刘女士出租了一栋房子给一位房客。几个月前,由於房客不缴租,刘女士就按加州房东房客法的要求,给了房客三天「缴租否则搬家」的通知。
三天之后,刘女士没收到租金,接着就到法院提诉,继续驱逐程序。房客雇用了律师为他辩护。房客的辩解是,房子缺乏可居住性,所以他有理由拒绝支付租金,但在答辩书上并没具体陈述,房东是那一项修理工作没完成。
可是,不久之前房客曾经通知刘女士,房子没有热水,当时刘女子也按部就班,即时派遣工人给他修好。但是,工人去检查热水器后告诉刘女士说,他发现热水器的火苗没点燃,以为这就是没热水的原因,所以他把热水器点燃后,就离开场地了。
刘女士以为这问题已经解决了,於是从此也不再留意它。出乎所料,开审当日,房客却作证说,房子没热水。刘女士因事先没料到这个可能,所以没作好准备,提前通知工人上庭作证,而且刘女士就热水器修缮工程也提不出任何报告。刘女士的言说有一点吱吱唔唔,有口莫辩,因此法官就不相信她的证词。
於是法官最终的判决是,因为房东没提供热水,房子缺乏可居住性,所以按加州法律,房客有权要求把租金调降。但是,房客仍然需要缴租,前提条件是房东必须先把热水器修好。为了证实房东有遵守判决,法官命令双方再次回来法院禀告,是否已完成各方在判决书下应履行之义务。
按判决书的要求,刘女士再派遣工人回去做第二次检查,工人仍然发现热水器的火苗没点燃,於是又将火苗点燃。
到了第二次开审日,刘女士和工人一起上庭,法官证实双方已履行各方义务,没宣布谁是胜方之下,就让双方回家了。刘女士以为案子结束了,但不久后,她却接到对方的通知,要求法院判房东支付房客七千元律师费。所提出的理由是,租约规定,凡因为此租约而发生诉讼,败方必须负责胜方的律师费。刘女士觉得莫名其妙,於是她向律师询问。
律师表示,加州法律规定,房东有责任保证出租屋的「可居住性」。一般而言,房子若缺乏「可居住性」,房客有权拒缴租金,房东无权驱逐房东。并非任何一个须修项目都会导致房子被法院视为缺乏「可居住性」。
房东在这方面的失责必须是实质而不是微不足道的。造成出租屋失去「可居住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於,房子缺乏热水、暖气,或有漏水等。每逢有这种情况存在时,房客有义务通知房东,并给予他合理的机会去纠正,否则房东不能算是违法。
由於刘女士第一次开审时,忽略了人证及物证,法官很可能相信了房客的证词,认为她未尽维修责任,因而作出以上判决。
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中,胜负的决定是取决於到底那一方从中获得最高的利益。以刘女士的情况而言,由於房子缺乏「可居住性」,而房客又及时支付了调降之后的租金,所以房东驱逐不成功,房客从中获得的利益比房东高,因此败方应该是属於房东,尽管房东也的确有从案中取得所欠租金。
这次缴了7千元的学费,刘女士输得惨不忍睹,於是她下定决心,以后若还有驱逐案,她肯定会在开审前好好准备,以免遭受同样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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