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份的数据显示,与2011年同时相比较,2012年的房价比2011年平均上涨了4.3%,而从2009的谷底现在的涨幅是双位数字,相当可观。
虽然房价还未回升至2006年高峰期的程度,但是心理上的感受来说,一般人会觉得,自己房子的净值是越来越增加了。与此同时,房贷利率又降至30年来的最低点。因此很多人会想要换个房子,但是,从财力上来说,另一些人则心有余而力不足,虽然觉得房子太旧了,也只好将就一下。因此,选择装修房子,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较大装修工程需注意事项
装修工程较大的话,屋主很难自行处理,需雇用一位承包商,及与他定契约。 一个营建工程中所需用到的专业人士不仅是承包商,还包括了各个行业的分包商如水、电、水泥等,而分包商们的签约对象一般是承包商,不是屋主。也就是说,屋主只和承包商签约,而承包商需要和其他不同的分包商签约。
屋主若不熟悉营建工程的流程与运作,难免会在签约时忽略了在合约里设置一些防范条件以确保承包商收下工程费后一定支付分包及供应商的部份。虽然屋主与他们没有合约,但是一旦承包商与他们发生争议,屋主也会被连累。就用以下的案子为例。
预收工程款成羔羊
张先生两个月前与一位承包商签定一份园艺建设合约。合约总报价是20万元,上面有列出进度付款表,屋主是按照工程的进度陆续支付承包商,一直到工程完成为止。张先生刚从大陆移民来美国,第一次签此类合约,他是从他住家的同一个社区里的居民听说,这家公司口碑好而且在同一条街上做过类似工程。
与张先生首次谈话并协商价格的该公司的代表是一位姓陈的华裔男士,张先生觉得与他沟通还蛮好的,签约当天他要张先生先付两张各四万元的支付给他,他说这些钱是拿来买材料及画设计图及支付施工许可证的,张先生犹豫了一下子,但还是付了,以为这是美国的惯例。按陈先生的要求,张先生把支票开给两家不同的公司,也没问陈先生为什麽。
后来一位自称是股东之一的西裔男士来到张家,要求他再缴交进度付款,问及上次已收下款项时,那位人士说其中一张所付之支票是开给该华裔男士的太太所拥有的公司,与签约公司无关,另一张的确已被他公司领过款,但钱已化光,他说许可证正在申请当中,未获批之前只能够在地面舖上石砖,已经完成这个项目,许可证一下来就能开始进行其他项目,已完成项目约值三万元,要求张先生为下一个项目预先付款。
此时张先生已对该公司产生怀疑,他到市政府一查,发现许可证的确在申请当中,但是政府要求屋主为图纸作某些纠正,张先生完全没被告知这个要求,导致至今还没去处理,所以许可证有延误。突然之间张先生感到非常疑惑且忧虑,打电话给陈先生的手机但他不开机,即使留言也不回覆,就这样子消声匿迹了。
张先生到处打听之后,他找到一位李姓邻居,与他聊起天才发现该公司内部发生股东争议,据说其中一位股东(暨与张先生签约的陈先生)掏空了公司的银行帐户。李先生也曾���与同一家公司签了同类园艺合约,工程虽已完成而工程费也已付清,但是仍然为该工程成为一个明事诉讼中的被告。
更出乎意料的是,原告竟然是一家连听都没听过的材料供应商,追问之下才获知原来园艺公司拖欠材料钱,导致该供应商在李家产权上登记了「mechanic's lien」,供应商正透过诉讼试图法拍房子以便偿还债务。李先生也已经请教过律师,并且按照律师的建议,为了保住产权,还是付了供应商,以和为贵。
张先生听后,七窍生烟,也非常担心已付出之八万元是否追得回来,不愿意再让他们搞下去,以防「mechanic's lien」接踵而至。
加州法律保护屋
张先生可能不知,加州法律规定,建商在签署住宅加建合同时只能够要求屋主预付最多一千元的头款,剩下的费用就只能够按照工程进度来支付,既整个工程可分成几个项目来付款,例如工程一般是从最低层做起,而且是有固定的次序的,有些项目是必须先完成后,才可以开始后面的项目。
那麽,进度付款也必须按同样的顺序来支付。既然头款只限一千元,建商就没有权力要屋主在某一项目还未开始之前就支付该项目,反而是要等到该项目完成后,才可以为已完成项目向屋主请款,张先生是可以坚持这个权力,但可惜他没有这麽做。
在加州宪法下,材料供应商是有权力为已提供并且安装的建材在产权上登记一个留置权的,这就是所谓的「mechanic's lien」。既然他邻居已与同一个公司发生这种遭遇,张先生的工程也会有同样的事情发生。其实,这些问题都可以避免,只要在拟定合约时坚持承包商提供所有分包及供应商的名单,以便付进度款项时先拿到「mechanic's lien」,才开支票出去,这样就可以保护自己了。
事实上发生在张李两位身上的事情一点都不奇怪,尤其是在新移民圈子里。希望新移民事先具备以上与营建合约相关的基本法律常识,就不会面临这种遭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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