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居民 应该缴税

来源:杨心传 时间:04/12/2013 浏览: 8191

最近,加州一读者来信,询问有关的税务。信中说,她有两个女儿(15岁及20岁),均在美国出生,她有社会安全号码但没有身分,一般持台湾护照以观光签证进入美国,每次约呆五个月,出境一个月后再回美国。她的大女儿念加州大学,有学校打工收入(大约每月200),一直跟大姨(加州居民作为监护人)报税。去年,她在美国以现金买房,一年缴000元地税,明年女儿21岁,她将申请依亲,但又希望女儿能享受加州居民的大学补助。她的问题是:她的女儿是否应该独立报税,或是跟她一起报税?她现在报税有利还是有币?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一联邦及各州对税务居民的定义,二大学生打工应独立报税或继续作为父母亲属的被抚养人,三依据她的情况可能涉及海外报税。

联邦税务居民的定义为:美国公民及绿卡持有者或居美外籍人士在过去三年中实际居住超过183天(2012年天数的100%,2011年天数的三分之一和2010年天数的六分之一)。由於她每年在美居留时间约10个月时间,显然符合联邦税务居民的定义,所以她应该申报104 永久居民税表,将两个女儿作为自己的被抚养人,以享受教育抵减或退税。由於她2012年已在加州购屋,两个女儿又分别在加州的大学和中学就读,应属加州居民,女儿也应该按加州居民的标准缴纳学费及享受补贴。

子女就读大学时业余打工挣钱已成为越来越普遍趋势。一般来说,父母的收入超过子女的收入及大学学费的总和,便应考虑将子女作为父母的被抚养人。现举例说明。王先生夫妇2012年W-2收入约10万元,女儿在宾州大学本科就读,全年学费扣除奖学金后约3万元。女儿在课余及周末作工收入约2万元。如果女儿选择独立申报,她从教育抵扣(8863表)中约可获得1025元抵减(Credit)及1000元退税(Refund),但选择与父母报后可获1500元抵减加1000元退税的最高额,考虑到纽约州市女儿单独申报(272表400元抵减)与父母同报的区别(1万元逐项扣减可省税1025元),两者加在一起女儿随父母报可省税1100元。但她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为她在美国没有收入(取得绿卡后会有所不同),女儿在校打工收入全年仅2400元,因此分报还是合报不会有区别。

依她信中叙述的现状,有可能涉及海外报税,理由有二:她和两个女儿的生活及学费开销均来源於国外。她去年以全部现金买房(年地税6000元),资金同样应该从台湾汇入。这麽大笔的资金,已远远超过了8938(单身户主7万5000元,夫妻合报15万元)及FBAR(1万元)要求申报的「门槛」。随着2014年1月1日「肥咖法案」(FATCA )的强制实施,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帐户资讯已成为国税局的「囊中之物」。

如果明年大女儿21岁(美国公民),将为她申请绿卡,海外账户将会是移民及税务局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她的状况又分为两种可能:先生在台湾有收入,由大女儿同时申请绿卡,则她需要於2012年申报1040夫妻合报(先生为非加州居民),先生在2012年来美如少於35天,收入中的9 万5100美元可以赦免。如果先生在美逗留时间超过35天或收入超过9万5100美元,外国收入可用台��所交税抵减(1116表Foreign Tax Credit)。他们夫妻在台湾银行账户、股票投资、公司股份等如超过1万或15万美元,便需要申报FBAR(截止日期月30日)或8938表(截止日期4月15 日)。她以户主身分申报2012年1040表,同样需要披露台湾银行中的存款、投资(包括房地产投资收入同样要在1040E表中申报)资讯。

综上所述,她的理想报税状态应该是1040夫妻合报或户主身分,两个女儿作为抚养人,大女儿因就读大学本科有资格申请「美国机会」抵减退税(以1098-T为准),而她自己的收入因低於3000元可以免报。州税申报中,她将以屋主身分作为加州居民填送,两个女儿也有资格享受本州居民的学费减免。(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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