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8岁K-4子女无法以公民子女身分获绿卡

来源:  时间:03/18/2013 浏览: 3218

李亚伦律师主答 温丽菁助理整理

K-4子女问:我於4年前以K-4签证类别进入美国。当时我18岁时,我的母亲和继父结婚。继父为我们申请来到美国,母亲为K-3 签证,我是K-4签证。后来他申请我的母亲,母亲现有绿卡。他还试着为申请我,但我已被拒绝了几次。我现在该怎麽做呢?
 
答: 你的困难是,你没有资格成为你的继父的「子女」,因为移民法对「子女」的定义是,在婚姻关系建立时,继子女必须小於18岁才为子女。移民上诉委员会(BIA)2012年在一个阿克拉姆案件中判定,虽然K-3非移民签证者的女儿在她母亲结婚时年满18岁,对女儿签发一份K-4非移民签证是正确的,而这位K-4签证持有人是无法调整身分的,因为她没有符合成为她母亲配偶的继女资格。
 
因为你非法居留,你最终可能从任何一个新的全面移民改革方案受益。如果你日后与美国公民结婚,你可以因欧巴马政府通过的I-601A临时豁免程序而获得福利,即在美国递交I-601A的申请,并在美国等候裁决,通过后安全地透过领事馆作业来处理你的移民签证。这份豁免可以免除你因为在美非法居留一年以上而受到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惩罚。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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