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威胁方式解决商务纠纷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智博曼律师、林文震律师 时间:03/14/2013 浏览: 7010

南加州华人商务活动频繁旺盛,不论进出口,大盘,零售,或餐饮业均欣欣向荣。但随之而起之商务纠纷,如欠债,不履行合约等也不甚其数。华人重然诺的习惯,常没有明确或书面协议就进行交易,遇到纠纷时,试图自行解决。这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当谈不拢或不愉快时,火气一来,常口出恶言,甚至意图以威胁口吻或言语或藉电邮,短讯等,迫对方就范。在这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刑法422条威胁罪,(Criminal Threat)最重刑罚达三年,不可不慎。严重的话甚至有可能构成更严重之罪名,如恐吓取财等。

 什麽行为会触犯此罪呢?基本上本罪成立要件如下:

 1.威胁杀害或伤害他人;
 2.以口头,书面或电子传讯方式传达此威胁讯息;
 3.信息是明确,立即且特定的,且有立即发生之可能;
 4.接受信息的人因而对自身或家人之安全感到恐惧。

了解法律规定,可以避免犯错。商业纠纷,可以请商业律师代表处理。如果要自行处理,一定要用理性,文明的态度,表达理由及立场 ,不可情绪化,更不可用威胁口吻甚至以杀害或伤害他人为要胁手段。如果使用刀子或枪械来威胁那就符合加重刑罚或被控意图重伤害等重罪,絶对是重大错误,令人悔不当初的。

 如果不幸被控刑事威胁罪,法律上仍有许多正当抗辩理由,一定要交由一位有经验的刑事律师来处理,保障您的权益,以免一错再错。

 (本文作者智博曼律师,林文震律师系智林刑事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1-877-770-1836;vwl@zl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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