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换汽车和房屋保险公司时碰到一个问题:A 公司的保险於7 月1 日到期;6 月24 日我找到B 保险公司投保,但没有打电话给A 公司,以为到期不付款就会自动取消原有投保;7 月10 日A 公司打电话来,得知我已改用B 公司,於是关闭A 公司的账户;不料近日,A 公司寄来账单,要我支付7 月1 日到10 日的保费。请问:我是否应该付这笔费用?
答:您的情形可从承保公司立场来分析。虽然您已转了承保公司,但原承保公司并不知情,在法律上对您仍有承保的责任与风险,也确实未正式因您未付保费而取消该份承保合约,一旦您遇有意外发生,其便要负上承保的法律责任。
这种现象在新旧合约过渡期间最常发生,承保公司不能在一到期那天,便单方面取消合约,因为有些受保者可能因邮递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将保费按时寄达承保公司,但承保公司仍需保障他们的权益,可算是付出了承保责任。
即使客户已有新公司承保,原公司仍可以上述理由追回重叠期间的保费;此外,有些投保者也可能对同一受保风险,购下超过一份以上的保险合约,待真有受保风险的意外发生时,公司之间亦可按比率来摊分承保责任。
综上所述,在替换新公司生效之前,恰当地以书面通知原公司,待期满时便可终止首份承保合约,以避免发生重复付保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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