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移民法Section 213A,申请在美或海外直系亲属及其家人来美,或以职业移民申请转换身分,呈递人或受益人须填写经济担保书 (I-864, Affidavit of Support Under Section 213A of the Act),目的是要求担保人,确保新移民不会成为美国社会的公共负担,等於是担保人与美国政府签定的合约,若担保人日后违约,政府则有权起诉担保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经济担保可以很简单,也可能相当复杂,完全视乎担保人的经济实力与所担保的总人数。由於每一个案的条件与经济状况都不一样,没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做法。一般来说,美国申请人须为主要担保人。
如果主担保人的经济情况不佳,达不到最低贫穷綫125%的收入要求,可请亲友帮忙做副担保人;每一申请案,最多可有两位副担保,可分别担保受益人家庭人口;每一副担保人均须与主担保人一样,填写I-864表格并提供所需证明文件,相关要求在I-864表格指南(Instructions)中已有具体说明。
计算担保人数很简单:一是担保人家庭人口,二是曾经担保过的人数,三是现在要担保的受益人家庭人口。例如:美国申请人一家3口,曾担保过1人,现要担保受益人一家5口,则其所需担保人数总共为9人。
计算担保额也不复杂,政府每年都公布年度贫穷线(Poverty Guidelines);担保额的基准线即是贫穷线的125%。再以上例说明:根据2011年的贫穷线,9人应为$41,450,其所需的担保额即为$51,812.5。
最易引起混淆的部分,是有关副担保的问题。仍以上例作具体解释:美国申请人收入只有2万多美元,才是担保所需收入的一半,必须找副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主担保(即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再被列入考虑范围,而副担保人的收入必须达到标准。
假如副担保人是单身,未担保过其他人,其收入达4人贫穷线的125%,便可担保上述受益人一家5口中的3人;此时仍需第二位副担保人,担保受益人家庭的另2人,若此人有两口之家,未曾担保过其他人,只要其收入达到4人贫穷线的125%即可。
其实,有些华人达不到担保亲属的收入标准,并不是真的生活贫困,而是因为报税不足,如隐瞒或少报现金收入,形成收入低却有楼宇、不动产等怪现象。虽然移民法不执行税务法,但若发现落差太大,也会对担保人家庭经济来源产生怀疑,因此担保人必须诚实无伪,不得作假或虚报。
I-864用於转换身分申请,一般由NBC (National Benefit Center) 预先审核;如果是海外移民签证,必须呈送NVC (National Visa Center)处理;移民局则有权在面谈时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充文件,重新审核对证。
资料来源:角声号角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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