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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重罚逃税欺诈

来源:杨心传 时间:02/13/2013 浏览: 3924

1992年,加州居民日裔川岛夫妇(Kawashima)申报其拥有的日本尼康公司(Nikon Serbutsu Kagaku Center Inc.)股票亏损,结果逃税24万5126元。国税局经查证发现,其申报属於税务欺诈,移民局法官1997年判其犯下联邦重罪(Felonies),吊销其绿卡,驱除出境。川岛夫妇随即提出上述,被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川岛夫妇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11年11月7日受理并展开激辩,最后以六比三通过维持原判,於今年2月21日宣判吊销川岛夫妇绿卡并限期离境返回日本。

此案引人注目之处,在於最高法院引用的26 U.S. C 7206(1)与7206(2)条款,指控川岛先生签署不实税表,而川岛太太则被指控为「合谋」「炮制」不实税表。法典第26章第7206条款用於「明知故犯」(Willfully)的不实税表申报人及其「帮凶」(Aid or Assistance),如果意图逃税金额超过一万美元,其欺诈行为(Fraud or Deceit)将构成并判以重罪。

也在2月21日,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宣布维持爱荷华州南区法院对爱州注册会计师戴维华特森(David E Watson )案例的判决。华特森因2002与2003年「虚报」过低的工资(2万4000元)而被判补交6万7044元的工资收入(个人税)及工资税(公司税)。华特森为当地知名的会计师楼合夥人,具有20年经验及200万元的年收入,但华特森自恃「技艺高超」,在公司帐中作手脚,每年收到的「分红」(Distribution)约为所出工资的10倍,以逃避约20%的工资税(FICA、SUTA和FUTA)。

此二案例的同日宣示,标志着联邦最高法院及巡回上诉法院对逃税欺诈的逐步趋严立场。绿卡逃税者屡见不鲜,但遭剥夺绿卡并驱逐出境尚属首例,凸显独立的司法系统已向国税局「倾斜」,以铁腕遏制外国移民的逃税。小公司分红本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多出工资少分红或少出工资多分红,没有定规。但也不否认许多小公司(包括合夥人)只给股东 (包括合夥人)出少许工资甚至不出工资,连年亏损,过渡到个人以「调节「压低收入,十足沦为「避免工具」。

巡回上诉法院此次对股东华特森的「量刑」,提出20年经验加200万年收入加20万年分红与2万4000元工资不成比例的理由。按照法官的结论,基於华特森小公司的规模和赢利,股东的年薪至少应达到分红的三分之一。换句话说,法官要华特森申报更多的W-2以换取更少的K-1(小公司股东分红表),其中所差是社安税(12.4%,上限约8万元返回2002至2003年)、医疗照顾税(2.9%无上限)及联邦和州失业保险(约5%)。

为了「甄别」华特森工资的合理比例,国税局聘请了「注册的商业价值分析师」(Certified Business Valuation Analyst)作为此案的证人(Witness),以「精算」华特森在小公司中的「工资价值」,最后监定为每年应该是六万元。华特森不服,声称国税局从未颁布最低工资(小公司股东)标准,而第八巡回法院驳回华特森上诉,认为此案的「��害」不在於最低工资的多少,而在於所付工资的「合理性」及其所属社安医疗税(FICA)的金额。

华特森小公司的工资案在纠缠十年后尘埃落地具有普遍意义。小公司的赢利一般情况下应与公司的营业额成一定比例(适不同行业而定),股东合夥人的工资应与公司(合夥人)的利润成一定比例,如公司(合夥人)赢利超出FICA的上限(2011年10万6800元,2012年11万100元),不要轻易「调降」自己的工资。站在国税局和法官的立场上,你在「分红」(K-1 Distribution)之前,有必要先交足「合理「的社安医疗税。多少比例算是合理,我的理解是其最高额(Maximum)。(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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