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回美纸短暂离境 不用申请I-601豁免

来源:华人工商编辑 时间:02/06/2013 浏览: 8791

问:我是美国公民,2010年与我先生结婚。我们有两个孩子。我先生1990年代初来到美国,没有经过检查,中间申请过劳工移民并持回美纸。他於1998年回国看望年迈的父母,一个月左右后回来。2011我为我先生递交移民申请。在绿卡问话的时候,移民官让我先生递交豁免申请,我先生补交了豁免申请,但最后绿卡申请还是被拒绝。之后我们上诉也都被驳回。请问:我先生还有别的办法在美国调整身分吗?
 
答:我们估计移民官让你先生补交的是申请豁免的I-601表格。移民法规定,在美国逾期居留超过六个月或一年,一旦离境,就受三年或十年不许入境的禁令限制。在过去,因你先生在美国有逾期居留超过一年的纪录,所以他虽然事先被移民局批准了回美纸,但一旦离开,就被认为受十年不许入境禁令的限制。要想在十年之内入境,必须申请豁免。豁免的表格是I-601。豁免的标准是如申请人不能入境,将对其有绿卡或公民身分的配偶或父母造成极端的困难。估计移民官认为困难不够而拒绝了你先生的I-601豁免申请。I-601一旦被拒,绿卡自然也无法被批准。对I-601的决定不服,可上诉到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简称AAO)。
 
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简称BIA)於2012年8月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判例。根据这个判例,持事先批准的回美纸 (Advance Parole)短暂离开美国,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离境(departure), 因此申请人不受3年或10年不许入境的禁令限制,进而也不需要申请豁免。2012年10月,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也遵循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做出了同样的裁决。
 
根据你们的情况,你先生可以重新递交绿卡申请,并在律师函中解释根据最新的判例,不需要申请豁免。虽然如此,移民官在审核绿卡申请的时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材料必须很完整、紮实,才能取得移民官的同情。(郑毅律师主答)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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