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婚姻真实 结婚移民易被驳回

来源: 李定一律师 时间:01/16/2013 浏览: 6389

问:大概在2008年前,我在结婚网站认识我现今的太太,通过电邮与电话往来,并於2008年7 月21日在香港注册结婚。我向移民局申请我太太和继女来美。移民局在2008年12月26日接受我的申请。香港美国领事馆调查我太太时,发现她与离婚的丈夫往一起,认我们的婚姻是假的。香港美领事馆约见我太太的时候胁迫和引导她签了一份中文文件。大概意思是,承认她婚姻目的是为了移民,让女儿能就读美国大学。
 
香港美领事馆人员告诉她,你的申请我们是不批准的,你签了这份文件你的女儿以后申请入境美国就会有机会批准,但不签以后就没有机会了。我太太想打电话问我,但不被允许。总之是那个翻译在讲话,那个移民官一句话也没说。最后结果是驳回。
 
我又在美再上诉,但没有在30天之内寄回证明婚姻文件,我的上诉被总领馆驳回了。我当初以为有结婚证明,我是公民,申请是很容易,我朋友他们也很容易。我爱我现在的太太,如果能批准她来美,我愿意与她白头到老。
 
我现问题是:移民局对我这样的情况有了案底,是不是在我以后再提供婚姻存在证明和真实性就能批准?是否因为30内迟交了上诉证明婚姻文件就被驳回?我曾经再次回香港会见我太太,有些相片和其他文件证明我们婚姻的存在。我现在再重新申请批准机会如何?现最主要的问题在哪里?找出问题后如何解决问题?我担心继女21岁超龄,移民局的计算方法是怎样?如果我太太不批准来美,我以后再去香港或大陆结婚是否有影响?
 
答:如果移民局及领事馆有你太太的声明文件,声明结婚是为了移民,那麽即使你有再多的夫妻共同文件来证明结婚真实姓,恐怕也没有大帮助,除非你太太能证明当时的那份声明是在被强迫诱导之下写的,不是真实的,而且也能解释为何仍与前夫住在一起才行。
 
若你超过30天才提交上诉文件,是一定会被驳回的。除非能证明有特别的意外情况让你无法在30天之内提交上诉。由於没看到你的上诉驳回判决,在这里无法知道是甚麽原因上诉驳回。
 
重新申请仍要解决之前提到的问题。移民局一定有你太太的案底。

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有大量夫妻共同文件证明婚姻真实性之外,你太太要证明当时的那份声明是在被强迫诱导之下写的,不是真实的,并且也能解释为何仍与前夫住在一起。由於你上诉已被拒,所以现在只能重新申请I-130 ,一切重新来过。
 
公民递交I-130表格申请继女,只要你在递交I-130表格时,你继女是21岁以下,那麽她就被儿童保护法保护,永远不会超龄。

如果你和现在太太离婚,以后再和别人结婚,要申请新太太时,要看移民局是否有去调你之前和现在太太的申请记录。如果有,则对新的申请有影响。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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