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与交叉质询

来源:谈天行律师 时间:12/31/2012 浏览: 31577

有些参加教会活动的华人,为申请宗教政治庇护而请牧师开书面文件,证明他们是经常来聚会的基督徒,作为证据之一。这封证明信的功效主要有二:一是间接证明── 其会员既是基督徒,那麽在中国受过宗教迫害是可能的; 二是作保功效──既是基督徒,其在政庇申请中所说的事 应是可信的。

被要求出信时,许多牧师没想太多,只是基於单纯的爱 心帮人,想自己只是出封信,至於该会员的信仰或申请政 庇的内容是否真实,应由该会员自己负责,与牧师无关, 也不会出庭作证。这种心态,暂且称为「二分法」。

事实上,很多出证明信的牧师收到移民法院的传票, 要求他们出庭作证,因为证据法规定:凡提供证词的 人, 只要可能, 应出庭接受对造的交叉质询(Cross Examination)。出庭时,移民局律师及法官可能会询问牧 师,该会员的信仰、聚会情况,甚至过去在中国是否受过 宗教迫害等问题;也可能问及教会背景及牧师本身的资历 及诚信(Credibility)。如该会员很少来教会,牧师对该 会员情况缺乏了解,或牧师证词与自己出具的证明信或该 会员证词矛盾,出庭作证就会使牧师的证明信失效,甚至 使牧师在法官面前失去诚信;不出庭作证,当然也会使这 封证明信失去证据的效力。

牧师收到移民法院传票而未出庭,不至於有什麽处 罚,但应写信给移民法官,解释为何不能到庭。移民法 院如坚持牧师出庭作证,可经过代表联邦政府的律师(US Attorney),向联邦法院(US District Court) 申请命令; 收到联邦法院要求出庭作证的命令,就不能不去了,否则 就是触犯刑法「藐视法庭(Contempt) 罪」,可被处罚、 留下刑事记录。

正如圣经《腓立比书》一章9-10 节所教导的:「我所 祷告的,就是要你们的爱心,在知识和各样见识上,多而 又多,使你们能分别是非,作诚实无过的人,直到基督的 日子。」故在证明信的事情上不应再沿用旧二分法处理, 而且移民法院也不再允许牧师保持这麽单纯的角色,既然 出信就要出庭、接受各方质询。有监於此,牧师应用新二 分法决定:先确实了解会员信仰及聚会情况、政庇内容真 实性,如是诚实无伪的基督徒才出证明信,以后出庭作证 也胸有成竹、理直气壮;如发现会员信仰不实或是编造宗 教迫害故事,则拒绝出信,并且劝诫会员不要向美国政府 说谎(此乃联邦重罪)。

已经出了证明信,现收到传票的牧师,也可先对此会员 的近况做一些了解,再决定是否为其出庭,例如一个会员 在出了证明信后,已很久没来聚会了,牧师可考虑在向移 民法官解释为何不出庭的信中,撤回以前的证明信,并说 明此会员的新情况。

当然,有些教会已采用完全不出证明信政策,以杜绝这 种困扰,也是可参考的做法。至於教会颁发的洗礼证书, 因非牧师证词,一般不需承担出庭作证义务。

资料来源:角声社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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