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协议中有关子女监护抚养探视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贺秀娟律师 时间:12/27/2012 浏览: 8452

在美国,男女双方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在结婚后签订婚后协议是非常普遍的。无论是婚前协议还是婚后协议目的都是?了约定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但是有些父母?了避免日后双方离婚时对小孩的问题产生争议,而在婚后协议中对小孩的监护、抚养、探视等问题作出约定。可谓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但贺秀娟律师事务所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婚后协议只能用来确定双方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而不能解决小孩的问题。一般来讲,只有关於夫妻双方财产问题的协议约定才称得上是婚后协议。
 
父母在婚后协议中不能对自己小孩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听上去似乎很不可思议。在日常生活中父母每天都在为自己的小孩作决定,比如说吃什?、什麽时候上床睡觉、是否可以去朋友家里等等。但是要知道这些日常生活上的事情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但是子女的监护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是会引起法律上的效力的。
 
子女的监护权、抚养费及探视权不单单只属於父母,父母之间的一种私人合约并不能约定小孩的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应当由法律在父母、小孩及国家之间做出权衡。每一个父母都有权利抚养他们的小孩;每一个小孩都有权利被他们的父母所抚养并有权利与父母保持一个良好的关系;而国家有权力保护每个小孩使其免受伤害。
 
婚后协议无权免除婚姻任一方当事人的子女抚养费,也无权设定任一方需要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小孩的抚养费在某种程度上来看确实很像是一种财产,但是在法律上看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是一种财产权利,而是子女拥有的一种可以从父母双方收入中获得利益的一种权利。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就是每个父母都有义务在财物方面尽最大的能力帮助自己的小孩成长。
 
婚后协议无权决定父母离婚后小孩跟哪一方,或者是未与小孩一起住的一方父母是否可以去探视小孩。子女的监护权及探视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最有利於小孩”的原则所决定的。“最有利於小孩”的这一原则并没有特别具体的含义,而是包含了很多的因素,其中最基本的包括小孩的健康、稳定、生活环境、方便另一方父母探视及小孩与父母双方的关系。法官在判定子女抚养的问题时都需要进行个案认定,以确保小孩将会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即使是父母对小孩的抚养费及探视的问题已经达成协议,这个协议仍旧需要得到法院的额认可方才有效。
 
另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父母也不能在婚后协议中对小孩的监护权、抚养费及探视权作出约定,子女不是商品,不得在父母之前进行交易,父母也不得将子女当成讨价还价的工具。如果在您的婚后协议中有对子女的问题进行约定的话,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可能会判决协议中关於子女问题的部份无效,其他的部份继续有效,也可能判定整个协议都无效。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建议不要在婚后协议中约定关於小孩的监护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的问题,否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出处:贺秀娟律师���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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