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状况告白书(TDS)的3天期限是从买主亲手收到时算起

来源:陈建友律师 时间:12/21/2012 浏览: 7536

我是一个开发商,买了一块土地,土地上有两栋旧房子,买卖已成交开了escrow,我也把买卖订金交给了escrow公司,我买这块土地的目的是把旧房子拆掉,然后盖五个单位的 PUD。在escrow 过程当中,我从巿政府城巿规划部门获知我只能在该地上盖四个单位,由於此原因我想解约。我与卖方拹商买卖条件时完全没有谈到我的开发计划,所以卖方对此一无所知,他可能以为我是买来自住的。买卖合约规定我有十四天的时间做房屋检查,但是我十四天后才开始检查,检查报告上显示出房子墙上有龟裂以及屋顶有漏水。我刚刚从经纪人手中收到卖方所提供的一份防屋状况披露书TDS. 合约中规定我收到TDS之后可以在三天之内解约,但是第三天正好是星期天,经纪人先口头上告知对方经纪我己决定解约,接着我隔天就收到对方的律师来信说我解约无效,要求没收订金,原因在於该TDS早在该星期的礼拜二就送到我经纪人的办公室,但是由於我经纪人不在,递送员把TDS交给我经纪人的秘书,她隔两天星期四才把TDS交给我的经纪人,据该律师解说,由於TDS 早在星期二交给我的经纪人,既然我没有在星期五前书面通知解约,我误时所以解约无效,所以卖方有权没收订金,请问我的订金保得住吗?

答:假定你们使用的是一般标准的买卖合约,那麽以上问题的答案的关键在於这「三天」是如何计算的。您使用的是加州地产经纪协会所出版的标准住宅买卖合约。加州房地产法律规定,假如您所购买的土地上拥有一至四个单位的住宅,卖方有义务在escrow close之前提交一份TDS 给您,您可以在三天之内无条件的书面解约,尽管房子是一点缺陷也没有的。

由於道德及贯例原因,一般来说TDS是可以由卖方经纪交给买方的经纪,然后再由经纪人交给买方,虽然严格上来说,TDS 时应当由卖主直接交给买主,原因是民事条例文字上显示,一直到买方或买方的配偶亲手接到该TDS,卖主才算是完全尽到他对於TDS这一方的义务。从TDS法律的文字上可以看得出来加州立委在定该法规畤是以买方的权益着想.由於TDS条例对於到底买方经纪有没有权力代表买方接收TDS表示沉默,作者认为基於道德及贯例来说,买方经纪有权这麽做,但是「三天」是应当从买主或其配偶亲手收到时算起,最低限度这「三天」是应当从您经纪人而不是他秘书收到TDS的时候算起。由於第三天正好是假日,加州法律规定您有权於下一个工作天履行您的解约义务,所以您的书面解约是准时的,卖主无权没收您的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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