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房客关系, 简单的讲, 是一种合约关系. 因此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也多半根据合约的内容而定. 但若合约的期限少於一年, 是不需一定要书面的合约, 口头的合约也可能是有效的. 一旦房东房客的关系建立了, 房东继续拥有租赁物业的所有权, 但占有权确属於房客了. 既然房东房客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 想当然尔, 合约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虽不是所有的租约都一定要书面才有效, 但口头的租约, 口说无凭, 在双方有争议时, 经常双方各持己见, 造成事情无法解决, 而必须对簿公堂. 因此签署书面合约, 一般说起来, 是对双方都较有利的作法.
那麽合约的内容该怎麽写呢? 这就见仁见智, 因人因事而异了. 但基本的原则是要清楚明白, 尽量不要有可让双方个执一辞的条款. 比如说, 在一商业物业租约内有条款要求房客付房东某百分比的营利, 作为基本房租以上的附加房租. 那麽就需要写清楚此营利是毛利还是净利. 若是净利, 便应对净利作定义. 也就是说, 应写清楚净利是毛利减去那些支出.
一个基本的租赁合约包括下列的重要考量因素:
租赁双方是谁:
若产业的所有权是属於各人, 则应由各人签署租约. 但若产业的所有权是属於公司, 则应由公司签署租约. 若产业的所有权是属於公司, 而公司的持股人以各人的名义签租约, 则若有因此产业租赁而产生责任问题, 公司及各人都有可能会有责任. 我们在其他的专栏文稿, 会谈到为什麽应该将某些产业放在公司名下. 於此不赘述.
租赁产业为何:
我们经常处理因产业定义不清所产生的纠纷, 此种情况较常发生於商业物业的租赁, 尤其是分租的情况. 比如说房东欲将仓库的一半出租, 一半留作己用. 若没有把出租这一半的范围写清楚, 不但在日常使用时易产生争议, 若不幸有赶房客的情况, 更可能有种种困难.
租赁条款:
租赁时限应写清楚. 租赁时限不清楚时, 并不见得租约就无效了, 但有可能就变成逐月租约了. 比如说租约说是六个月的合约, 但未注明起始日, 则六个月的租约, 有可能变成逐月租约. 租约亦必须写清楚每月月租付款日期. 若租约未注明每月月租付款日期, 则有可能所有的租金都到租约终止日才到期. 比如说租约是六个月为期, 但并未注明月租是每月的某一日到期, 则有可能所有的租金, 皆到六个月结束才到期. 也就是说, 房客若不付房租, 房东需等到六个月结束后, 才能赶房客及要求赔偿租金.
除以上所言, 尚有诸多签合约应注意的事项, 於此无法尽述. 但基本的原则就是, 预防胜於治疗. 若能在签合约时, 多花点时间及心思, 则应可避免未来许多无谓的争议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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