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讲, 加州共有财产制就是所有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名下所置之产皆一人一半. 但若是婚姻前所置之产, 或婚姻期间所收到的礼物或遗产继承, 则是收益人之各人财产. 若是共有财产所得之收入, 亦是共有财产. 而各人财产所得之收入则是各人财产. 比如说, 若先生於婚前就拥有一栋房子, 此房子所得之房租亦是各人财产.
此共有财产制既看起来如此简单, 那麽为何有许多人在离婚过程中花许多钱打官司争财产呢? 那是因为财产问题及财产性质的复杂性, 远超过此简单之原则可含盖. 比如, 许多人在结婚前就拥有财产. 这些财产在结婚后很容易就会有共有财产权益产生. 这是因为婚姻期间双方之时间, 劳力, 及技能皆为共有财产. 因此, 婚姻期间双方用时间, 劳力, 及技能所赚来的每一分钱皆属共有财产. 婚姻期间用双方之信用所借贷来的钱亦属共有财产. 因此, 比如说先生於婚前就拥有一栋房子, 但房子上有房贷, 若在婚姻期间用夫妇所赚来的薪资去付房贷, 则先生之各人财产房子就会有部分变为共有财产. 同样的若先生之各人财产房子, 在婚姻期间夫妇共同去向银行抵押借款, 此各人财产房子亦会有部分变为共有财产. 再比如说, 若太太在婚前就拥有一个生意, 婚后继续经营此生意, 双方若日后离婚, 此生意於婚姻期间的增值即有可能是共有财产. 再者, 若先生或太太在婚前就有一笔钱在其名下帐户, 於婚后又将其薪资存入此帐户, 若数年之后离婚, 若无法逐笔追溯及建立目前各人财产所余金额, 则有可能整笔钱都变为共有财产. 至於各人或共有财产比例之计算方法, 那就更复杂了, 於此不能尽述.
许多人以为, 若将自己的薪水放到自己名下的帐户, 就可确保自己的薪水是自己的各人财产. 这个想法是不正确的. 如上所述, 婚姻期间以双方之时间, 劳力, 及技能所赚来的每一分钱皆属共有财产. 因此这钱放置於谁名下的帐户却是无关紧要的. 但若婚姻期间双方决定将用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地产或人寿险放在夫妇其中一方之名下, 则此财产是持名者之个人财产, 但也许须要偿还共有财产所付金额.
总而言之, 婚姻关系产生衆多的法律及财务的关系. 若能白头偕老, 不但是人生一大美事, 也会避免诸多的法律及财务的问题. 但若不幸夫妻不能终老, 也希望双方能理性的解决所有的问题, 避免对簿公堂, 花费巨额的律师费. 本事务所在离婚案件上的一贯宗旨, 就是首先帮助双方以合解方式解决. 若合解不可能时, 我们则尽我们所能经诉讼过程为客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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