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多人听说过婚前协议书, 但不见得了解其真正的意义及用途. 要决定是否须要婚前协议书必须先了解加州的共有财产制. 我在话说家庭法的第一篇对加州共有财产制有些一般性的讨论及叙述. 基本上, 婚前协议书的目的就是改变加州的共有财产制.
婚前协议书如何改变加州的共有财产制呢? 如前篇所述, 一般说起来, 加州的共有财产制, 就是所有婚姻期间所置之产, 皆一人一半, 但若是婚姻前所置之产, 或婚姻期间所收到的礼物或遗产继承, 则是收益人之各人财产. 但若是共有财产与各人财产混在一起时, 各人财产则可能全部或部分变成共有财产. 一般讲起来, 婚前协议书就是用来改变或简单化这些复杂的财产性质问题.
比如, 男方在婚前就拥有一医疗诊所, 婚后男方继续经营此医疗诊所. 在没有婚前协议书情况下, 若双方日后离婚, 此医疗诊所在婚姻期间的增值, 皆有可能为共有财产. 医疗诊所与其他任何生意一样, 其价值的评估, 一般说来是非常劳民伤财的. 而且婚姻的时间欲长, 评估欲困难, 费用也欲昂贵. 再者, 若男方在婚姻期间, 将此医疗诊所卖掉再转投资其他的生意或资产, 那麽共有及个人财产价值的评估, 就更困难及复杂了. 因此若双方同意, 可用婚前协议书来制定此医疗诊所在离婚的情况下, 该如何分配, 那麽在离婚时就可减少许多的争议, 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再者, 婚姻期间双方之时间, 劳力, 及技能皆为共有财产. 因此, 婚姻期间双方用时间, 劳力, 及技能所赚来的每一分钱, 皆属共有财产. 双方可经由婚前协议书, 将各方所赚来的每一分钱变为各方之个人财产. 那麽用此个人财产收入所置之产, 亦将是那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协议书可制定财产分配及膳养费的问题, 但任何论及小孩扶养权及扶养费的条款, 一般说起来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一旦夫妻离婚, 扶养权及扶养费的管辖权是属於法院的, 任何涉及扶养权的条款, 是没有执行效力的. 再者, 若其中一方放弃膳养费, 放弃一方必须要有律师代表, 否则此放弃条款亦无执行效力.
婚前协议书故名思意必须要在婚前签, 但婚前的多久呢? 一般说起来, 婚前协议书由其中一方撰写, 再交另一方审核. 法律认为若因婚期迫在眉睫, 而致使审核一方没有至少七天的时间来审核及商讨合约的内容, 则审核一方可被认定是被迫签婚前协议书的. 若法庭如此认定, 则整个婚前协议书都有可能被判无效. 再者,若审核一方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在签署婚前协议书, 又不是很通英文, 则审核一方亦可能以不知自己签的是甚麽为由, 试图推翻婚前协议书.
因此, 若有意要对方签婚前协议书, 千万不要等到婚礼的前几天才给对方. 并且, 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财产分配的条款一定要审核一方有律师代表才有效, 但根据前例, 审核一方在没有律师代表情况下签署的婚前协议书, 一般说起来是比较容易被推翻的. 我们在为客户撰写婚前协议书时, 都会建议客户要求对方请律师审核. 一个双方都有律师代表情况下所签署的婚前协议书, 应是很难推翻的. 总而言之, 若有意要签婚前协议书, 应尽早咨询律师有关内容及程序事宜, 以免在婚礼将即的同时, 还要为此分神烦心, 不能全心的享受结婚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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